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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泰市干部选任存在制度设计上缺陷

(2010-02-24 18:14:58)
标签:

求职

领导干部

实绩

王然

新泰市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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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泰市干部选任存在制度设计上缺陷

 

文/蓝光

 

    缺陷之一:有“对号入座”式的设计嫌疑。选拔的方案设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基本保证能“选到有才干”的人的环节。中组部在《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用了“总则、公告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组织考察、决定任用”五章四十二条,规定了选拔任用的整个过程。总体上看,《暂行规定》是一个很好的指导性规范性的“选人法规”。《暂行条例》还提出“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各地必须严格遵守。但主要的问题出在,有的地方部门利用在具体操作上所留有的“操作空间”进行前置条件的设置,以达到既不违反《暂行规定》,又满足“自我需求”的目的。从表面上看,新泰市干部选任整个程度公开、公平、公正,但操作时就可以把一些“不公正”设计加入到这个选拔过程中。从新泰市这一次选任所引发网民大面积质疑中,就有这一类的问题。比如,设置“年龄在35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这一条就有一些设计上的嫌疑,而结果让一个大学刚毕业而工作经验很少的干部选上,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还有,新泰市委副书记丁翊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就是要通过这种方式吸引高层次人才。现在很多人才愿意去大城市发展,像新泰这种县级市,凭什么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我们只能把条件放宽一些,让一些有发展前途的年轻人留下。按照《暂行规定》,基于人才需求等方面的原因,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这个说法就不严密,本身就有方向性的问题。条件放宽是考虑给高层次人才,而23岁的王然,显然不能算是高层次的人才。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对号入座”式的设计嫌疑很大。

    缺陷之二:未考虑一些重要职位的专业积累。根据公告,这次新泰市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分两批进行,第一批是2009年7月市法院公开选拔1名女干部,审计局、司法局分别选拔1名非中共党员干部;第二批是2009年11月份,向全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4名,分别是建设局副局长1名、规划局副局长1名、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2名。这些职位都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位,承担着一个市政府执政行政的重要任务,也是建设专业型政府、高效型政府的重要部门。比如审计、法院、规划和资产管理等这些部门的副局级领导干部,是行政主要领导的助手,应要有较为成熟的行政经验和执政水平。要培养这一类的领导干部,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在本系统本专业上有三五年的实际工作经验,才能成为领导职位的人选,而不是把一个新人推上这个岗位上再培训三五年才能真正发挥其在这个职位上应该发挥的作用。如作为法院副院长,如果没有审判经验和一定经历,如果主持法院这个公正的殿堂。所以在以往的干部考核任用上,提升都很注重专业上积累。有实绩才能提升,是保证岗位职务提迁的权威性、严密性、公平性和激励作用的发挥。而从山东新泰市干部选任情况看,明显地达不到这个目的,而是单纯从年轻这个角度出发,曲解了党中央提出的干部“四化”和任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标准。而中组部也多次提倡各地要在选拔年轻干部时,注重基层锻炼和工作实绩,不能单纯地讲“年轻化”。新泰市选任干部的作法,明显没有考虑到专业性很强的职位上的专业积累,容易引起大非议,也是必然的。

    缺陷之三:侧重知识考试的方式容易被“渗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通过考试这无可非议。但从各地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实践来看,很多地方加大了参加选拔的人在专业工作中实绩的权重。更多地选用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才。从各地实施情况看,有一些地方只重视以考试这个杠杆来衡量,过多地体现知识面,结果造成选上的领导干部,还不如本单位自已竞聘上岗的,引起了许多人非议。这种例子很多。笔者所在的地区就有这种情况。选任这么重要的岗位,应多考虑能力,而能力不是只通过考试能测出来的。从这次山东新泰市选任领导干部的几个人选可以看出,虽然他们都经过了事先设计的考试,但这些考试问题的设计也存在一些缺陷,这种题库式的卷子,会让一些“会背会记”的读书型参与者脱颖而出。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选拔任用人才的经验来看,更注重的是工作经历和综合能力,而一个23岁王然的综合水平,不会比长期在法院工作的一些同志高。而他们绝大多数因为年龄的限制而无法获得参与这种竞争的机会。在某种程度上说,在考试制度设计上就已经存在不合理性。这种只重考试的选拔方式,让一些人在面试环节作必要的操作,就可以较大把握地收到自己想收的人,而不是真正选拔出来的人才。这种“渗水”式的做法,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实践中也时有发生。当然这种操作的成本更大,要一些能接触核心工作的领导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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