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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财产在境外的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

(2011-04-29 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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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一下哈?!

作者: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陈欢律师

http://s4/middle/69efb2dbg9c0df56e3ec3&690

近几年来,最流行的经济学词语莫过于资本市场、上市、VCPE、基金、热钱之类。

20091023我国创业板开板后,截止到201121日,就已有174家中国公司在创业板登陆[1]

而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场景也同样火爆,仅2010年,就有40家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创下历史新高,其中,不乏众多老百姓耳熟能详的公司如当当网、优酷、麦考林、环球雅思等[2]

随着资本跨国流动性的增强,国内夫妻财产也开始颇具涉外元素。例如,2010128日,当当网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当当网两位联合创始人李国庆、俞渝夫妇共持股43.8%,其中担任董事会主席的俞渝女士持股4.9%CEO李国庆持股38.9%[3]而当当网首日的开盘价为24.5美元,收报29.91美元/[4]。李国庆、俞渝夫妇的身价已超过亿元。

但是,就在当当网上市后不久,网上就疯传李国庆与大摩女对骂的消息,还称大摩在当当上市过程中对李国庆制定了一些苛刻的限制协议,特别是婚姻和家庭保障方面,大意是不让他和俞渝离婚…[5]

当然,之后俞渝发表了声明,表示和李国庆离婚传言不实,更没有苛刻婚姻条款。[6]

不论如何,仅为研究讨论之必要,假如说某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CEO发生离婚纠纷,其中涉及到财产涉外股份的处理,究竟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呢?应该适用中国法律还是美国法律呢?

这里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第二,美国法律对这个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

就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散见于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定中,但是因为我国之前对此问题的立法较为简单,且处理涉外财产中普遍存在的各国之间互不承认和执行另一国判决的问题,很多涉外财产问题在司法实践究竟应如何适用法律并无定论。

但是201010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将于20114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上述情况将有一定的改观。该法第三章婚姻家庭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也就是说,根据该法,对夫妻财产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夫妻双方是可以协议选择的,这种选择包括在纠纷发生之前的选择,也包括在纠纷发生后的选择。同时,针对目前国内夫妻不大习惯于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该法也明确:在夫妻对财产关系没有协议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共同国籍国法律。因此,如果夫妻财产为国外上市公司股票,但实际上双方的共同经常居住地或者共同的国籍是中国,那么就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

美国法律对该问题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的规定,美国联邦法律并不涉及已婚人士的婚姻财产权,与家庭关系有关之争端一般交由州法律(管辖范围)。而从美国各州的共有财产法的规定来看,以内华达州为例(内华达州为美国商业非常发达的城市,众多中国公司在内达华州注册壳公司在美国上市),该州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姻居住地”是判断夫妻财产案件能否适用该州法律的唯一依据。因此,如果夫妻财产虽然是美国上市股票,但是,夫妻双方实际居住地是中国,美国法律将无法适用于该案件,同时根据该州的法律规定,此类案件也应该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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