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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的“驰名商标”还有必要评吗

(2014-04-23 01:48:43)
分类: 时事评论

  文/晏扬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即将终结。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日前表示,新《商标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和广告宣传,否则将面临10万元的罚款。

  从字面上理解,“驰名商标”就是某个商标非常有名的意思。那么可口可乐是“驰名商标”吗?在消费者心目中,当然是的。然而,可口可乐从来没有被美国官方认定为“驰名商标”。事实上,我们所熟知的世界著名大品牌,无论是苹果手机还是索尼电器抑或宝马汽车,都没有官方授予的“驰名商标”头衔,但并不妨碍它们名扬天下、誉满全球。

  这说明,某件商标是否驰名,某种产品质量如何,消费者心中有一杆秤,应该由市场和消费者说了算,而不是由政府说了算。

  我国当初评选“驰名商标”,本意是鼓励企业创新创优、打造本土品牌,同时引导消费,让名优产品更多占领市场。除行政评选外,“驰名商标”还可通过司法途径认定,其用意在于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对著名商标实行跨类别、跨领域保护,以防止“傍名牌”现象。初衷是良好的,用心是良苦的,但随着时间推移,“驰名商标”的评选和认定逐渐异化,以至于混龙混杂、乱象纷呈。

  譬如,2009年辽宁省爆出“驰名商标造假窝案”——任何一件商标,不管多么默默无闻,只要伪造一个子虚乌有的侵权者,商标拥有者通过打官司,就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此商标为“驰名商标”。事实上,很多“驰名商标”都是通过打官司获得的,一夜“驰名”,消费者闻所未闻,堪称笑谈。

  而即便那些闻名遐迩的“驰名商标”又如何?比如三鹿奶粉,曾经是响当当的“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但这些光环并没有阻碍其坑害消费者,正因为有这些光环,才让更多消费者深受其害。在某种意义上,官方评选和认定“驰名商标”,是以自身公信力为企业产品质量做担保,因此,三鹿奶粉的倒掉,对政府公信力也是一次重创。

  如果说在市场经济起步阶段,消费者还需要“驰名商标”来引导消费,那么现在则完全没这个必要。相反,“驰名商标”在客观上制造了不公平竞争,并且难免误导消费者,在本质上,这其实是政府“有形之手”对市场“无形之手”的过度干预。

  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进一步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改革思路,凡是市场能够自行调节的,政府就要退出。某个商标是否驰名、某种产品质量如何以及消费者青睐和选择哪种商品,这些事情就是市场“无形之手”能够自行调节的,政府没必要干预。

  而行政力量的退出,反倒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公平,让有名无名的商品通过公平激烈的竞争赢得市场、优胜劣汰,进而“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打造被市场和消费者认可的“驰名商标”。

  在这个意义上,新《商标法》禁止企业将“驰名商标”用于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是促进市场公平的需要,值得肯定和称赞。而下一步,应该考虑取消“驰名商标”的官方评选——既然“驰名商标”不能用,也就没必要再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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