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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晏扬
明知已经无法挽回一个人的生命,仍要使用大量药物和器械实施抢救,这种延缓生命的做法一直存在争议。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很多医卫界政协委员都收到了一本书《我的死亡谁做主》,送书人是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凌峰,她建议制定“自然死亡法案”,让已经病到无法治疗的患者平静自然、有尊严地走向生命终点。
“安乐死”(凌峰委员称之为“尊严死”)是近年来屡被提及的一个问题,呼吁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声音不时出现,并赢得了很多人的理解和赞同,有人甚至将安乐死上升到“死的自由”、“死的权利”、“死的尊严”的高度。确实,安乐死看上去有很多益处,比如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家属的负担,可以节约医疗资源等,似乎对病人、对家属、对社会都有利。于是在有些人看来,安乐死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既然病症不可治愈,既然病人不堪忍受折磨,何不遵从病人的意愿,让他死得更有尊严,肉体和灵魂早一点安息呢?
可是,我们不要忽略这样一个事实:迄今为止,全世界只有荷兰、比利时等极少数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既然安乐死有很多益处,既然很多人理解或赞同安乐死,为什么绝大多数国家仍对此持谨慎、保守的态度?这是因为安乐死既有利也有弊,乃至弊大于利,不允许其合法化,正是“两弊相权取其轻”的结果。
安乐死不仅是一个沉重的伦理难题,而且是一个难以把握的医学难题,更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难题。伦理问题暂且不论,安乐死在医学上面临的难题是:什么样的病症是无法治愈的,什么样的痛苦是病人无法承受的,有时根本无从断定。临床医学是在不断探索、实践中逐步发展的,有些病症看上去已无救治的可能,实际上还有“起死回生”的希望;有些病症目前无法治愈,但几年、十几年后就可能找到治愈良方;受制于医疗水平和临床经验,医生在判断病情时难免出现差错,给出错误的建议。
而就病人承受的痛苦来说,有些意志力较为薄弱的病人,可能会因一时之痛而自愿放弃治疗;有些意识不清的病人,可能无法表达或错误表达自己的意愿;有些病人家属,可能是因为不愿受拖累才请求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在具体的临床实践中,如何应对、酌别这些复杂情况,显然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安乐死在法律上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避免有人借“安乐死”之名行谋杀病人之实,安乐死一旦开禁会不会导致其被滥用,这是最令人担忧的。也许可以制定严格的措施规避这个问题,但再严格的规章制度也难免有人不遵守,或者被人钻空子——想想看,“被精神病”的怪事都会发生,“被安乐死”又有什么不可能呢?
所以,安乐死问题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安乐死合法化虽有其利,但它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将是文明社会难以承受之重,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审慎的态度。毕竟,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珍爱生命、尽一切可能挽救生命,这始终是人类社会最高的道德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