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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电动自行车被判刑的警示

(2012-11-19 01:47:03)
分类: 时事评论

  文/晏扬 

  前段时间,“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将被罚款50元”的消息引起人们关注和争议,其实,有人因为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仅被罚款,而且被判刑,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济南市的陈某与朋友外出吃烧烤,席间喝了两瓶啤酒,酒后,陈某骑着电动车带朋友回家,途中撞到路边一辆汽车,造成二人受伤。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对陈某进行酒精测试,确认陈某属于醉酒驾驶。事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对此判决,相信不少人心存疑问。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的一个罪名,其具体规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里的“醉驾”专门指“醉酒驾驶机动车”,而陈某驾驶的是电动车,在人们眼里,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醉驾非机动车也被判刑,莫非是法院搞错了?

  法院并没有搞错。新闻报道没有解释醉驾电动车为何被判刑,结合此前类似案例,笔者认为,个中关键在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未被认定为非机动车,而是被认定为机动车。其认定依据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才算是非机动车,而超出“国标”的电动车则被认定为机动车。

  众所周知,目前大多数电动车的设计时速、整车质量都超出国家标准,陈某驾驶的电动车想必也属于此列,因此,他醉酒驾驶电动车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触犯危险驾驶罪而被判刑。同时,可能考虑到陈某驾驶的毕竟是电动车,所以才判其缓刑。电动车国家标准是否合理另当别论,人们对此也多有争议,但是,在“国标”未作出更改之前,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驾超标电动车确实触犯了刑律。

  实际上,只要上网查询,就会发现醉驾电动车被判刑并非个案。比如,今年春节后大年初三晚上,杭州市的张师傅因醉酒驾驶电动车肇事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半月,罚金2500元。同样的案例还发生在浙江宁波、江西上饶、江苏宿迁等地。有必要提醒的是,危险驾驶罪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这意味着,不管醉驾、飙车是否造成后果,都属于犯罪行为,都要被判刑。

  醉酒驾驶电动车也被判刑,这是一记响亮的警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其中的“车”不仅指汽车、摩托车,而且指电动车乃至自行车——在车水马龙的道路上醉醺醺地骑自行车,同样是置自身于危险境地。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也好,警方严查酒驾也罢,包括法院严惩醉酒驾车者,其目的只有一个:警示人们珍惜自己的生命,珍惜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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