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和正常人的权利都要保护
(2012-10-26 01:34:33)分类: 时事评论 |
文/晏扬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第三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据报道,草案经进一步审议修改后,将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这意味着,已“难产”27年的精神卫生法即将呱呱坠地。
从去年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度审议草案,其间无论媒体报道还是社会评议,都把关注的目光放在了防止“被精神病”上。从一审稿到三审稿,草案确立的精神病人自愿住院原则得以细化和巩固,赢得好评如潮,而怎样防止“被自愿”又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公众如此关注“被精神病”问题并不奇怪,因为在现实中,“被精神病”已经成为一些权势者实施打击报复、践踏公民权利的手段,武钢职工徐武被非法收治在精神病院长达4年就是典型例证。除权力滥用外,亲友因财产等纠纷而“被精神病”的现象也日渐增多。所以,人们寄希望于精神卫生法能从根本上预防这一丑陋现象的发生。
但是要看到,防止“被精神病”只是该部法律规制的问题之一,如果说精神卫生法首先是一部权利保障法,那么除了保障正常人免于“被精神病”的权利,还至少要保障如下两项权利:一是正常人不受精神病人侵犯的权利,二是精神病人获得救治以及其人格、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三项权利都很重要,都要得到切实保护,但我们很遗憾地发现,它们并不是统一的,在很多时候反而是相互矛盾的。
为防止“被精神病”,有必要确立自愿住院原则,但“自愿”意味着一些真正的精神病人可以不入院治疗,重症精神病人甚至无法表达真实意愿。这样,难免有一些精神病人生活在人们身边,并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造成的社会恐慌则会加剧人们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同时,精神病人不入院治疗,自然无法获得良好的救治服务,其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反过来说,如果为了保护正常人的权利而强行收治精神病人,则不仅可能造成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侵犯,而且可能导致人们担心的“被精神病”问题——众所周知,“强行收治”正是“被精神病”的祸根之一。
这是左右为难的选择,精神卫生法为何“难产”27年之久,为何草案一再被修改,一个重要原因即在这里。在某种意义上,立法就是平衡权利的艺术,如何兼顾、平衡上述三项权利,是精神卫生立法的关键,极大地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
着眼现实,正常人“被精神病”虽是舆论关注焦点,但它的另一面——真正的精神病人得不到救治,权利得不到保障,并且危及他人和社会,这才是当前更严重、更普遍的问题。去年有报道称,我国70%的重症精神病人没有入院治疗,得不到救治,遑论一般精神病人,这无疑是让人担忧的。所以,精神卫生法既要防止“被精神病”,也要致力于“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目标的实现,两者不可偏废。对于公众来说,关注精神卫生立法,不应仅关注“被精神病”,从各项权利平衡保护的角度看待这部法律,也许能更充分、更全面了解它的作用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