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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晏扬
海南省白沙县两名教师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第三胎被开除公职,此事引起热议,很多人为他们抱屈,因为有些富人不在乎“社会抚养费”,往往想生几个就生几个,而这两名教师却因超生丢掉饭碗。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也表示,在超生问题上,“公民不应因有无单位和贫富差别而受到不同对待”。《中国青年报》9月4日刊登谢昱航的评论认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农民等群体超生交钱就能了事,而两名教师除了交钱还被开除公职,这明显属于“同事不同罚”,造成了公民权利的不平等。
有些人超生只须缴纳罚款,有些人除缴纳罚款还丢了工作,这种“同事不同罚”看上去似乎不公平,两名教师因而获得不少人的同情。但想想看,假如是一名官员因为超生被开除公职,人们还会为他抱屈吗?
想必不会。不仅不会,反而可能拍手称快。个中道理在于,官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一个不守法的人已经没有资格继续做官。也就是说,无论是在遵纪守法方面还是在恪守道德方面,无论古今中外,人们都对官员有着更高的要求。那么教师呢?教师与官员相比虽处于弱势,但他们都属于公职人员,人们对公职人员同样有着更高的要求,所有公职人员都应当模范遵守法律,不守法的人是不适合再做公职人员的。
正是基于这个简单道理,包括海南省在内的许多省份都规定,公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超生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其实何止超生,在其他很多问题上,公职人员受到的处罚都重于普通民众,举例来说:普通民众嫖娼一般只是罚款了事,而公职人员嫖娼,除了罚款还会被开除;普通民众包养情人更多的是个人私事,而公职人员包养情人则会被撤职——这在人社部和监察部近日联合公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有着明确规定。
由此看来,“同事不同罚”并不鲜见也并不奇怪,无论是对公职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还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更严厉的处罚,都是“公职人员”特殊职业性质决定的,是基于公职人员带头守法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看上去不公平,其实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而且,这种“同事不同罚”并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开除公职并不是法律处罚,而是追加予以政纪处罚,在法律层面,公职人员与普通民众受到的处罚是一样的,比如超生者、嫖娼者都须缴纳罚款。
所以,不能拿教师超生与普通民众或富人超生相比,普通民众和富人不是公职人员,不受政纪约束,他们超生只须接受法律处罚,而无法受到政纪处罚,这里面并不存在权利不平等问题。当然,同样是公职人员,一些有权、有势、有关系、有路子的官员超生,却逃脱了法律和政纪处罚,而海南白沙县的这两名教师,大概因为无权无势,所以被开除公职,这才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