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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违章抄告单位是一种“羞辱刑

(2012-08-29 00:19:04)
分类: 时事评论

  文/晏扬 

  今后,武汉市民出门要小心了:行人乱穿马路、私家车违章行驶,这些行为都将被抄告单位或社区进行通报——这是近日召开的武汉市第四次“城管革命工作”推进会作出的规定,新规甫一公布就引发了社会热议。

  “你是哪个单位的?”在计划经济时代,不管你做了好事还是坏事,首先被问到的都是这句话。在那个时代,人们都是“单位人”,个人高度依附于单位,单位犹如个人的“监护人”,所以,个人的一举一动都事关单位的荣辱,需要单位为之负责。而现在,人们逐渐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公与私逐步分离,尤其是公职人员以外的普通民众,个人完全可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其工作以外的言行属于个人私事,与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区无关。

  基于此,武汉市将纯属个人私事的交通违章行为抄告单位或社区,难免引起争议,以致给人“不知今夕是何年”之感,管理思路之陈旧让人惊讶。同样让人“不知今夕是何年”的还有“城管革命工作”,城市管理早已从革命工作转变成一项公共服务,不知还要革什么命、革谁的命?

  如果是公车违章,抄告单位未尝不可;而私家车违章以及行人乱穿马路,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单位或社区既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负这个责任,抄告之举属于执法上公私不分,强行给单位或社区附加额外义务。何况,乱穿马路的行人多得很,私家车违章也很普遍,执法者能否做到一律抄告单位或社区?这得耗费多大的执法成本!如果行人或私家车主不配合,不告知或不如实告知单位和社区,执法者难道还要扣车、扣人不成?所以在我看来,此规定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将违章信息抄告单位或社区,并由单位或社区进行通报,相当于对违章者实施另一种额外处罚,而这种处罚显然于法无据。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执法者只是有权对违章者施以警告、罚款、扣分等处罚,却无权抄告单位或社区,单位或社区也无权予以通报。

  在单位或社区通报个人违章信息,相当于对违章者进行羞辱,号召大家进行批评和嘲笑。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羞辱刑”,或者说是一种“游街示众”,与一些执法者将犯罪嫌疑人、性工作者游街示众属于同一性质。众所周知,性工作者固然违法,但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并不包括人格羞辱这一项,所以她不应被游街示众。同样,交通违章固然应受处罚,但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并不包括号召群众进行批评和嘲笑这一项,所以抄告单位或社区进行通报,严格来说属于执法犯法。

  以违法的方式纠正行人和私家车违章,其荒谬性不言而喻。不可否认,抄告之举有着良好的初衷,甚至会达到一定的效果,但在法治社会,执法者首先要依法行事,良好的初衷和效果并不能成为执法犯法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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