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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奸淫幼女犯罪岂能如此姑息

(2012-08-13 01:38:34)
分类: 时事评论

  文/晏扬 

  近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治安员安某奸淫幼女一案作出终审改判,撤销原判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的一审判决,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治安员安某在宿舍内强行奸淫11岁幼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犯本人供认不讳,而一审法院竟然只判其3年10个月徒刑,遭到庆阳市庆城县检察院的抗诉。庆阳市中院虽作出改判,虽号称“从重处罚”,却也只是判处有期徒刑5年。奸淫幼女者所受处罚之轻,超出人们的想象,对照法律条文,我认为此判决存在明显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以看出,一般的强奸罪刑期为3至10年,而奸淫幼女,即使并非“情节恶劣”,也应在3年至10年刑期范围内“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判处治安员安某3年10个月徒刑,只比起刑点多出10个月,显然属于从轻处罚;庆阳市中院改判为5年徒刑,也只是比起刑点多出2年,而离“顶格处罚”尚差5年,同样属于从轻处罚,何来“从重”之说?奸淫幼女者只领刑5年,这样的判决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何况,对于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犯罪,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而庆阳市中院也表示:“安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刚满11岁的幼女实施强奸,情节恶劣。”既然“情节恶劣”,为何只判5年徒刑?要知道,安某并无任何被从轻处罚的缘由,一审法院曾认定他有自首情节,后被庆阳市中院否定。

  不妨拿另一个案例作对照:2011年4月5日,在广州打工的魏焕成将一名年仅三岁五个月的小女孩带至南洲立交桥底绿化带附近实施强奸。此案经广州市中院审理,魏焕成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样是奸淫幼女,此案与彼案的判决结果为何有如此大相径庭?

  奸淫幼女、嫖宿幼女、逼迫幼女卖淫,这些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所言,对于这类犯罪,现行刑法的处罚力度是不够的,所规定的刑期偏短,未能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对这类犯罪行为还要从轻处罚,无异于姑息迁就,将会在客观上纵容犯罪。

  想想那些被残害的少女及其家人吧,法院姑息迁就犯罪分子,就是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的二次伤害。更让人担忧的是,奸淫幼女者只领刑5年,如此轻判传递的是什么信号,会对社会造成怎样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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