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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晏扬
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用公款购买个人住宅——看到这样的规定,你会作何感想?可能很多人和我一样惊诧:天!竟然有国企负责人花公款为自己买房!
这个规定不是我编造的,而是出自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日前印发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国企负责人的12种行为予以限制,包括不得“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不得“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不得“用公款为个人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不得“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等。
禁止什么,就说明现实中存在什么问题。用公款购买个人住房,将公款用于亲属子女,花公款为自己购买商业保险,这些分明是贪污行为,却出现在规范职务消费的文件中。这意味着,在现实中,有些国企负责人竟然把这些视作职务消费,坦然享受之。
职务消费,顾名思义就是公职人员履行职务而引起的各种公务消费开支,其要义是“与履职有关”,公私分明。人们大约知道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很奢华,而想象中的奢华,无非是喝天价酒、抽高档烟、坐豪华车、以考察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反正都是“不落腰包的腐败”,就像某国企老总说的:“公家的钱我可以随便花,何必冒险贪污受贿?”
可是,若对《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反向推导,则会发现,国企负责人的所谓“职务消费”早已没有公私界限,远远超出普通民众的想象,它犹如一个硕大的筐,包罗万象,但凡一个人可以花钱的地方,似乎都可装进筐里由公款埋单。相比之下,喝天价酒、抽高档烟之类已是稀松平常,根本不在12种受限制行为之列,以至于《办法》都懒得提及。
当国企利润不仅被铺张浪费,而且被用于购置私人房产,被用于国企老总亲属的花销,如此,再高的油价、电价也养不起这样一帮国企负责人!
说到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不能不提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陈同海在任期间,平均每天的职务消费高达4万元,即每年职务消费近1500万元。很难想象这么多的钱是怎样花掉的,而令人难以释怀的是,陈同海东窗事发,并不是缘于天价职务消费,而是因为他受贿近2亿元。换言之,若不是受贿,陈同海仍可日复一日地挥霍国有资产。这足以说明,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乱到什么程度,有关部门对此乱象的容忍度又有多高。
国企负责人履职过程中的公务消费铺张而奢华,这是违规违纪问题;而与履职无关的公款私用则是贪污行为,是违法犯罪问题。作为国企的出资人,广大民众对国企负责人的高薪无可奈何,对他们的奢华职务消费无可奈何,难道还要容忍他们中的一些人将国有资产揣入个人腰包吗?
有关部门真得好好管一管,如果管不好或者不好管,那就增加国企财务运行的透明度,发动民众监督,帮忙管。《办法》中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为什么不向社会公开呢?不仅制度要公开,职务消费的实情更要公开。进一步说,三公经费公开制度亟须覆盖至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因为屡屡爆出的丑闻表明,一些央企正是“三公浪费”的重灾区。
(刊于5月9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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