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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闹庭”

(2013-03-19 12:05:57)
标签:

例子

策略

法律

行为

闹庭

分类: 与司法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闹庭一词,从去年至今,在律师圈内不说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也是很高的。一个“闹”字,无疑是对出庭律师依法抗争一种侮辱性称谓。按照最高法最新工作报告,2012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14.1万件,判处罪犯523.5万人。即便按照10%有律师参与辩护来计算,也是四十多万件。这么多案件中,被划归为“闹庭”的有多少,工作报告没有给出数据,但最高法去年酝酿制定刑诉法解释时,居然要对“闹庭”给予严厉制裁,虽因遭到强烈地反对未付诸实施,但“闹庭”之虞已使最高院形成巨大的心里阴影则是毋庸置疑的。

 

    何为“闹庭”?实难给出准确地定义。但从最高院提出这个概念的由来,分明是指律师在法庭辩护过程中,对法庭审理显而易见违法的、失却基本公平的、无视被告人权利的等等情形,律师据理严词抗争、不听任摆布的行为的总称。除此,至今实在看不出律师有什么其它行为可以称为“闹庭”。但这些情形之所以引起最高院的高度重视,欲以司法解释的强制力加以遏制,是因为规模越来越大,程度越来越激烈,媒体和社会越来越关注,给法院造成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广;最高院又无法从根本上去解决引发这些问题的根源。于是,采取强硬的、蛮横的方式向律师施压,意图将此扼杀在萌芽状态。

 

    那么,为什么绝大多数的案件没有“闹庭”,“闹庭”律师办理的绝大多数案件也没“闹庭”,偏偏在这些案件审理当中“闹庭”呢?对此,最高院是不是应该认真反思一下,这些律师“闹”的有理没有,“闹”的起因是什么,“闹”想达到什么结果?几乎所有当事人和律师,在经历了漫长的侦查、审查起诉之后,都将公平的希望寄托于法庭,为什么呢?只有法庭是双方讲理的地方,是公平、公开的竞技。事实上,绝大多数人对法庭的期待并不高,给充分权利的保障、给充分说话的机会就行;裁判权在法院手里,该杀该剐让人心里落个明白。这个要求高吗?并不高。可是,现实当中就是这些最基本的诉求并不是轻易可以实现的。

 

    举一个在法院看来太小的问题,就是被告人穿彩色马甲、戴戒具上法庭。如果辩护律师提出异议,法院怎么应对。法官不搭理,律师该不该继续提;如果不提了,律师是不是就没有尽到维护被告人权利的职责;如果继续再提,就有可能被法官视为异类;如果态度更加激烈地提出,就会成为法官眼里的“闹庭”者。从这个小例子可以看出,法院若要界定律师是不是“闹庭”,不要拿律师的态度和言辞说事儿,根本的要看律师所提出的问题。

 

    多年前,我在一个中院法庭上对公诉人的举证发表质证意见,合议庭一时无法裁断,宣布休庭。休庭之后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公诉人就拍着桌子站起来大声说“要求法庭对辩护人故意扰乱法庭的行为予以训诫”,公诉人未经法庭允许地咆哮,此时律师应该怎么做?难道律师听之任之就是遵守法庭秩序,难道律师给予反击就是“闹庭”了?我当时也做出激烈的反应,拍案而起,道“请公诉人不要拿无知当性格”!后来,张青松律师在当地办案,转述法官说我大闹法庭。如果这个就是“闹”的话,我只能说,我们大多数律师“闹”得不够!

 

    我以为,任何律师不会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如果不是必须在法庭上仗义执言,必须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没有哪个律师会置自己前途于不顾,也不会有哪个律师只是为了钱而冒犯法庭于不顾。面对生杀予夺的刑事辩护,律师除了争辩没有其它,除了坚守也没有其它;而坚守的最终价值是体现在法庭的公平上。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

 

    当然,就像必须制订辩护策略一样,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也是需要策略的。当控辩之争演化为辩与控审之争的时候,对律师在法庭上的应对的确提出更高的要求。究竟如何应对?我以为最高原则只有一个:当事人的利益。一切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权利保护最大化为宗旨;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何维护,既要表现在法庭上,也要在会见等其它环节做充分的工作。俗话说:有理不在声高。同时,回应不讲理的方式也不只法庭上之一种。我们现今的刑事司法体制,的确给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现实的要求,也是历史的要求。如果只有“闹”才能实现理想的未来,那也是体制的改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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