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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纪实

(2013-02-28 13:20:23)
标签:

韩冰

汉卓

庭审纪实

新刑诉法

商事犯罪

分类: 汉卓律师

【博主按】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实习律师要尽快成为“内行”,参加庭审是最好的机会。但如果像外行一样只看热闹,无助于自己的提高。李军的这篇庭审纪实,作为实习律师参加庭审可以作为养成好习惯的一个方法。除个别文字性修改,原文照录。

 

    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于2013年2月21、22日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十名被告除一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经法庭同意未到,其他被告悉数到庭。合议庭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以及旁听人员济济一堂,场面甚是壮观。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律师、庄园律师作为本案第一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到庭,实习律师王敬东、李军旁听了本案。

 

    庭审第一天,审判长在查明到场人员、宣读法庭纪律、组成人员及告知权利后宣布开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退场,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由法警逐一带入每一位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辩护人、法庭对被告讯问及发问。公诉人开始逐一对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所做的讯问笔录进行宣读,王××辩护人随即示意发言,针对公诉人宣读公安部门侦查阶段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向法庭阐明观点:公诉人不应在庭审阶段宣读此类讯问笔录,理由为以下五点:1、该笔录系被告在犯罪嫌疑人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庭审阶段其身份已经变为被告人;2、庭审应该以当庭获得的证据为准等……。公诉人也就此问题阐明观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接下来的法庭调查中还是有所改进。这是控辩双方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庭上交锋,似乎辩方占据了上风。

 

    王××辩护人针对控方的指控从证据三性角度提出辩方意见:认可部分事实的真实性但与指控的罪名无关。公诉人对辩方的意见回应:现在是法庭调查,辩方这部分意见应该在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

 

    庭审第一天由于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法庭调查还没有结束当天的庭审时间已经到了,审判长宣布休庭。

第二天庭审开始,旁听席仍是座无虚席。庭审现场不仅来了众多心情焦虑的被告人家属,葫芦岛市一些律师也申请旁听此案,由于得知本案被告王××的辩护人是著名的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律师,大家也把此次庭审当成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

 

    庭审开始后还是继续对几个被告人的法庭调查,各被告人的辩护人也相应发表了各自的辩护意见。

    紧接着,主审法官宣布法庭进入质证阶段,法警将全部被告人悉数带入庭审现场。公诉人针对案卷材料逐一针对各项罪名进行质证。当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赵××时,被告人赵××示意发言:在公安所做的口供是在其不清醒的时候,公安人员让他签的字;他本人并没有说过卷里所记载的话。此时,赵××的辩护人没有表示异议,王××辩护人举手示意要求发言:我是被告人王××的辩护人,针对赵××的指控以及赵××的口供真实性对王××的定罪量刑都会产生影响,因此针对赵××刚才所述事实发表意见如下:通过赵××的法庭陈述,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人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根据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既可以在庭前会议提出,也可以在庭审中发现并提出,所以我们请求法庭对此进行审查确认并予以排除。

 

    审判长会同主审法官商议后,同意辩护人的观点,宣布鉴于辩护人的辩护,法庭重新进入法庭调查阶段,针对被告人赵××重新调查。此时被告人赵××陈述,这一讯问笔录是公安人员从看守所将其提出在外,四天四夜不让睡觉,他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签的字。

 

    公诉人主动提出了休庭申请,法庭予以准许,并宣布针对这一情况进行法庭调查,再次开庭日期另行通知,并宣布休庭。

 

    这是本案控辩双方的最为激烈的交锋,辩方显然获得主动。这次针对本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纯属计划之外,但却恰恰体现出韩律师敏锐的职业嗅觉,抓住了庭审中控方露出的细微破绽。

 

    通过这次庭审旁听和本案的参与,我受益匪浅:不仅熟悉了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同时程序的重要性也有了更深的认识;韩律师办案的思路、策略等等还有待我慢慢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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