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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纪实

(2013-02-28 12:51:42)
标签:

新刑诉法

庭前会议

韩冰

汉卓

分类: 汉卓律师

【博主按】本文系本所实习律师李军所写一篇纪实。其中有些表述未能精准反映发言的内容,但为了客观展示,故只隐去当事人姓名并做个别文字性修改,其余为原文照录。

 

    2013版刑事诉讼法相对老的刑诉法而言其进步之一就是,非法证据的排除无论从程序到实体都做了较为详细的可操作性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王××、赵××等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由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律师庄园担任第一被告人王的××辩护人。经过阅卷和对案件情况的分析了解,辩护人在开庭三日前(2013年1月28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以及延期审理。其中的部分事由包括一份针对王××涉案留存煤炭的鉴定结论,辩护人有合理怀疑,要求鉴定人员作为证人出庭质证。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讨论,同意了辩护人的申请,决定延期审理(2013年2月21日、22日)并在审理前3日(2013年2月18日)按照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举行庭前会议。

  2013年2月18日庭前会议如期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参加会议的包括合议庭全体法官、本案公诉人以及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律师庄园和本案其他七名被告的辩护人,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王敬东、李军旁听了会议。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宣布,主审法官主持。几位被告的辩护人针对非法证据提出观点,要求排除。其中韩冰律师提出我方观点:1、要求××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庭,以证明案件重要事实;要求鉴定报告中的三名鉴定人出庭质证,以排除该项证据;2、提出王××的询问笔录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要求检方提供,否则其笔录应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法院在充分听取辩方意见和征询检方意见之后宣布,各方辩护人意见由本案合议庭讨论研究决定,随即宣布会议结束。

  虽然本次庭前会议没有获得应有的效果,但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一新的举措还是值得肯定。相信不久的将来,公安办案、检察院公诉、法院审理以及辩护人辩护的工作都会随着法治的进步有明显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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