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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斗志”与“斗智”

(2012-04-10 13:04:05)
标签:

汉卓

泰山

斗志

斗智

公权力

刑事辩护

司法环境

陈光武

韩冰

杂谈

分类: 与律师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博主按】昨天专程赶往山东泰安,在泰山脚下,参加了“中国青年法治论坛(泰山)沙龙”,同时也是刑辩律师心路回顾暨陈光武律师60岁生日的庆典活动。在该活动上,主办方安排我作为嘉宾发言,我做了主题为《律师的“斗志”与“斗智”》的简短发言。

    在这里,就这个话题,我想有必要从另一个角度再略微展开说说。

 

    律师从其职业产生的由来,就已经决定了应当具有“斗志”的色彩;当律师职业向更深更广方向发展之后,这种色彩发生了一些变化,变化的主调,不是色彩暗淡了,而是更加丰富多彩了。不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在诸多领域都需要律师具有“斗志”,具有其它一般职业所不具有的坚韧。从根本上说,这种“斗志”无疑来自对公平正义、对民主法治的向往与追求。

 

    在自己做了二十五年律师之后的今天,反观自己走过的路,反观这个职业三十年来在中国的发展,得出的结论与理想之间的距离,不是越来越小而是越来越大了;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离法治发达的目标,不是越来越近而是越来越远了。由此本人曾将刑事辩护律师喻为“三无产品”,即在立法上无权利、在司法上无地位、在社会上无尊严。这样结论的确过于悲观,但更可怕的是出于无奈,更更可怕的是出于无助,最为可怕的是现实情况所能得出的唯一的结论。

 

    可怕不是针对这个职业自身的,而是这个职业所延伸到的每个权利,这个职业所折射到的每个领域,这个职业所波及到的每个人。除了这个职业的人之外,几乎每个人都认为与己无关,看不到最为切身的权利本质。而选择了这个职业的人,都非常清楚其中的最深刻的内涵。从律师职业作为与公权力抗衡的力量产生那一天开始,就决定了它不是代表自身的,不是为了自己的权利,只是代表和化身。赋予这个职业或者说与生俱来的不可能也不可以没有“斗志”。

 

    这样一个职业,更注重的还应该是它的专业,没有了专业,职业的价值和作用就荡然无存了。那么,与“斗志”紧密联系的就必然需要“斗智”。“斗志”需要与勇敢等品德相生,“斗智”需要与专业等技能相伴。但归根到底,无论是“斗志”还是“斗智”,都必须站在法律、站在当事人利益上,除此,没有律师个人的“斗志”与“斗智”。当事人需要律师的首先一定是专业性,有些专业性若没有“斗志”支撑也无法发挥它应当发挥的作用。然而,在现今整体司法环境下,律师为了完成当事人的重托,又必须学会“斗智”,才能体现“斗志”的精髓。

 

    每个律师都或多或少有自己津津乐道的成功案例,在这些案例当中,我们在赞赏律师“斗志”的同时,也需要更多地研究律师“斗智”的方法。不管什么地方,为什么强大的公权力在阻碍律师行使权利时,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是那么不约而同?那绝不是因为他们个个都是精英,而是在对付律师的“进攻”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职业打法,而律师还没有作为整体去研究突破的战术,还是固守自己个案的方法。律师也亟需一整套“斗智”的方略了!

 

    所以,如果说律师的“斗志”是职业素质基础的话,那么律师的“斗智”应该成为职业素养的灵魂。我认为从本质上讲,律师与“公检法”不是敌对的关系,而是对手关系。敌对是你死我活的,对手是公平竞技的。虽然现实远远达不到这样的境界,但不应就此混淆了这样的认识。一个公平竞技需要的客观条件,远不是我们的立法与司法所能实现的。在这个前提之下应该怎么办?在确定了这种认识之后,律师就会明白如何“斗智”,如何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如何努力追求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才是最根本的目标。

 

    近年来,律师“斗志”最集中反映的如北海案、贵阳案等几个案件,案件的每一步推进、对程序正义的每一次推动,无不集中说明律师“斗智”的重要性所在。对此,律师界应针对这些典型案件中公权力暴露的问题,从每个环节上进行总结,尤其在庭审还不能决定案件结果的体制下,做出攻城略地之策就显得至关重要。

 

    律师是一个职业,是一个群体,更是一个推进法治进步的不可或缺的力量。古往今来,这种力量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有发展的动力。我以为,真正的发展,一定是在“斗志”支撑“斗智”、“斗智”助力“斗志”当中不断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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