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博主序:本博文于2010年12月20日在此博客发布,昨晚发现不知道怎么没有了。困惑及惋惜之余,突然想到原文曾经被转载,故上网搜索,从同行颜行律师的“合同诉讼&知识产权诉讼”的博客上拷贝回来,才得以“重见天日”。颜律师,这不属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吧。哈哈!在此对颜律师表示感谢,同时对曾经浏览本博文及给予留言博友的支持表示感谢!
48小时之内等待会见的安排,结果在昨天下午出了意外,嫌疑人因病送医院治疗。办案警官在第一时间电话告知我,并诚意解释会见的申请已经批准了,他也是刚接到看守所的通知,绝对没有找借口不让会见的意思。对此解释我完全接受。警官即使不想让律师会见,实践中能使用很多说得出口的理由,唯独没有以生病为托辞的。我对警官的及时通知当然表示感谢,同时提出能否今天上午安排到医院会见的要求。警官说以前从未遇到过这种情况,需要请示才能定。对此,我也完全表示理解。
今天一大早赶到办案单位,警官出来接待,并展示已经批准的会见申请再次说明没有故意拖延不让见,我欣然接受并要警官尽快跟看守所联系,安排我去办理会见的手续。警官折返楼上去办,我在楼下与嫌疑人亲属等候。不多时,警官回来答复已经与看守所联系妥当,我拿正常的手续去办理,他下午随同我去医院会见。毕竟已经等了48小时,好生谢过警官往看守所赶。
赶到看守所大约十点半,等待几个律师和警官办理会见和提讯手续,我把手续递给警官,女警官甲看了文书之后说“嫌疑人不在所里住院了”,旁边的男警官甲看过一眼接话道“办案单位打电话来了,给他办吧”;我有些悬着的心稍稍落地。女警官甲将文书和手续递给男警官甲说“你接的电话你来办”,男警官甲说“你再电话跟办案单位核实一下”,女警官甲随即打电话给办案单位。男警官甲拿起我提交的文书和手续,先对我助手参与会见提出异议“办案单位只批准一个律师会见,不能两个人见”,我解释“各地的要求真的不完全一样,有的地方还不许一个人见”,男警官甲说“我从来没有听说过要求两个人见的”,我不便争辩,只得说“那就按照你们这里的要求办吧”。女警官甲与办案单位核实完毕,准备给我开批准的文书,男警官甲又问我“有没有委托人与嫌疑人关系的证明”,我说“没有。委托人也是从外地赶过来的,她们是姐妹关系,而且办案单位已经审查过她的身份了”,男警官甲说“他们审查?我们还要审查他们呢。”我说“对拘留家属通知书就是给的她妹妹,那个能不能做证明”,男警官甲说“可以,那把通知书拿来”,我说“我马上让她送过来”。我只得收回所有提交的文书和手续,并问询几点停止办理手续,答复十二点。我看时间还能来得及;因进到看守所时律师的手机必须交门口工作人员保管,只得出来领取手续再联系。此时已十一点多一点儿了。
我马上给嫌疑人妹妹打电话,她急速赶来已是差5分钟十二点,我拿着文书和手续再欲进到看守所时被武警拦住,说警官都已经下班了;无奈只得让委托人先返回,我们在此地等到下午两点上班之后再办。明显地,委托人不太高兴,我解释说“要这种证明的还真是第一次”,委托人说“您做了这么多年的律师,这些应该想到”,我无意再多做解释,道过不好意思,委托人先返回了。我跟助手找了看守所附近的一家小店午餐,磨磨蹭蹭地吃完饭将近一点,但饭店里已经没有其他客人了,我们不能懒在这里,起身到看守所附近再等。
等到两点一刻看守所外大门才开,进去之后武警说办事的警官没到,还要再等;旁边几个当地的律师说两点半能进去就差不多。果然又等了十几分钟才放人进入。进入之后方才发现身份证忘在助手那里,虽说其它地方的看守所均没有除了律师证还要提交身份证的做法,也还要出去取得身份证方可入内;有了上午的经验,手机留给助手保管(这也是其它看守所少有的,但除律师外,其他司法人员入内却没有此限制)。此时已经两点半了。
进入办理手续房间,我的心立刻紧张起来:窗口坐的两个警官不再是女警官甲和男警官甲,换为女警官乙和男警官乙。我紧张的直接原因,就是办案单位协调办理手续均是通过电话的方式,没有了男女警官甲,男女警官乙不给办理岂不糟糕到家了,今天就肯定泡汤了。心里紧张归紧张,但只能硬着头皮过去。果然,交了手续,女警官乙说嫌疑人住院了,不能见;我说上午我来过了,让拿通知书作为关系证明,我拿过来了。女警官乙正要继续回绝我,男警官甲出现了,我立刻提高声调叫他,男警官甲过来看看文书和手续点点头。我当时的感觉就是这个点头的分量那个重呀。心里彻底踏实了。但男警官甲旋即让女警官乙再给办案单位打电话核实。此时女警官甲也进来了,我说上午那个警官已经核实过了;女警官乙说“她核实了我也要核实”。女警官乙电话核实之后把手续递给身旁的男警官乙,让他再把一下关。我看男警官乙与男警官甲警衔相同,但从说话的语气看,男警官乙的职位应该略高;他很严肃地对男警官甲说“办案单位必须来人才能办”,男警官甲说“已经电话核实过了,而且原来文书上还没有律师会见办案单位是不是派人在场,我们电话核实之后给加上的”。男警官乙再次仔细端详我的几份文书和手续,继续说“电话核实不行,万一律师拿手续去见了怎么办”;男警官乙虽然是压低声音说,但由于我节外生枝的结果太过关注,故而听得一清二楚,我建议道“能不能在你们的手续上写上我跟警官二人同往,这样我一个人拿着去人家也不会同意”。男警官乙对于我听到他们的谈话显然有些不悦,说“这些我们内部的手续严谨问题,跟你没关系”。其实,跟我关系非常直接呀,但我不能此时再理论,否则结果只会对我不利。我心里虽然着急,但表面上只能静观他们的讨论。以下是他们之间严谨的讨论:
男警官甲:“如果办案单位不派员在场,是不是就是律师单独会见?”
男警官乙:“可现在文书上是派员在场。”
男警官甲:“我不是说了嘛,律师交来的手续上他们此项是空白的,是我们电话核实给他们加上的。”
男警官乙:“那是你多此一举,应该让他们来人自己加上。”
男警官甲:“从开始就是电话联系,怎么怎么好让人家为加一个这个跑一趟。”
男警官乙:“这样出了问题谁的责任?”
男警官甲:“现在是他们派员在场,又不是不在场能出什么问题?”
男警官乙:“不管出什么问题都应该是他们随着来人办。”
男警官甲:“人家是给头儿打的电话,头儿同意的。”
此番讨论听得我心急,又不好表现出来,但男警官甲的最后一句话起了作用,他重复了被称为头儿的名字,男警官甲点头确认。讨论至此打住了。随即男警官乙给我开了手续。我拿到手续正好三点,再赶到办案然后去医院时间赶趟。
我从内心里由衷地感谢男警官甲:始终坚持;当然也感谢男警官乙:亲自开具批准手续;当然还要感谢女警官甲乙:及时地电话核实。另外还要感谢办案单位:电话核实顺利;最后要感谢电信公司:话路畅通。总之,缺少了其中任何一环,今天的手续还是办不成。办不成手续,就无法会见,无法会见,跟委托人就无法交代;无法交代,委托人就不满意;委托人不满意,律师就百口莫辩。同时最为重要的,是警官之间严谨的讨论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参与讨论的双方都很符合逻辑,坚持的有坚持的道理,不同意的有不同意的理由,出发点都是为了工作,落脚点都是不出差错;但若男警官乙坚持办案单位人员到场,其结果可能有二:一是办案单位人来了,但去医院会见的时间来不及了;二是办案单位人员没时间来,我去医院会见就根本不可能。今天不行,明天可能出现更无法预料意外的情况。
虽然与嫌疑人会见了,但我心里还有些不是滋味。这样的严谨讨论按说是很职业的,也是司法职业的最起码要求,但为什么要发生在是否安排律师会见的问题上呢。无独有偶,在男警官甲乙讨论的过程中,女警官乙为一位办案警官开具手续时,发现该警官要提讯的嫌疑人已经起诉法院了,也就是说此阶段警官是无权再提讯的;但该警官解释,法院让检察院就一个补充,检察院就让他们来问,他们提讯之后把笔录给检察院就完了。女警官乙认为该警官解释很合理,就办理了提讯手续,并未有核实和讨论的情形出现。不管这样,看守所警察表现出的严谨工作态度还是很令人钦佩的。虽然争论因厘清了有承担责任的“头儿”而止,但结果皆大欢喜。
倘若办案单位在案件侦查、尤其是取证过程中有如此严谨的精神,相信更多的案件可能就没有了律师辩护的空间。据此,可设一问:是让律师见与不见的讨论重要呢,还是以证据说话让被告人及其亲属乃至社会崇尚司法价值更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