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无知者无畏”这句话用在某个职业上就显得可怕了,尤其是检察官。近日的《重庆商报》报道了对重庆市检察院文强专案组内审组组长庄永东的采访,“披露了其与巨贪、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斗智斗勇、直至文强低头认罪的经过。”作为业内人,读罢,不得不得出文头的结论来。鲁迅说过:辱骂和恐吓绝不是战斗,所以我们还是平心静气地讨论问题为好。为了说明问题的便利,还是请先看报道的内容:
“庄永东介绍,去年8月文强刚落网不久,他就接到重庆市检察院领导的指派,担任文强专案组内审组组长。在他讯问文强时,两人进行过多次交锋。起初,文强的口气很傲,但庄永东摸准了文强强硬表面下的弱点,突破了他的思想防线,使其放下了抵触情绪。而在庄永东第三次与文强接触时,终于取得重大进展。文强告诉庄永东,自己在落网第三天时,曾在纸上写下“健必遭”三个字,其中“健”就是指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文强说,彭长健在渝中区陷得深,打黑牵出他是迟早的事。
“庄永东还说,文强很狡猾,只要发现审讯人员是新面孔,他开口就会说张君案,吹嘘自己的过去。他还十分迷信,大谈“福祸论”,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归于鬼神,而不是自己的贪婪。
“为展示自己能文能武、才思敏捷,文强还爱拿办案人员的名字作诗,并爱“赠送”给办案人员。但有一次,庄永东让他以自己的名字作诗,文强半天没作出来,而另一名办案人员很快作好,文强连称“佩服”。
“据悉,文强曾表现出强烈的怕死心理和求生欲望,并多次询问检察官“我会被判死刑吗”。在庄永东告诉他“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之后,文强神情沮丧,认为自己“命怕不长了”。正如文强后来自己意识到的,他犯下的种种罪行,犹如他一次次在自掘坟墓,最终被执行死刑,他罪恶的一生就此终结。”
对文强,虽然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定论,但如果这篇文章出在最高法院核准文强死刑之前,不知会不会作为程序性违法的证据端到核准死刑法官面前。说程序性违法,道理非常简单:
其一、“文强落网不久”,检察官就担任文强专案组内审组组长。这里存在的问题至少有三:一是检察院不是非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无权进行侦查;“落网不久”也就是被抓获不久,此阶段是侦查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还无权介入,可就在此时,此检察官就已经直接介入到讯问犯罪嫌疑人了;二是专案组是侦查机关内部的,还是“公检”联合设立的,如果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检察官怎么做了组长;如果是“公检”共同设立的,则显然于法无据;三是“内审组”不是一个法定的机构,而“内审组”的组长竟然由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担任。
其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证据之一,文中对庄组长智勇双全斗文强的过程虽然具体的描述不多,但胜者王侯的形象已很鲜明。不解的是,对于文强“开口就说张君案”,怎么就成了“吹嘘自己的过去”呢?张君案是当年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大案,在文强领导下破获该案不是历史事实吗?即使文强真的把张君案挂在嘴上又有何不可,若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角度来分析,文强将其作为与“黑社会”无涉的辩解又有何不可呢?再说,历史不需要靠“吹嘘”也是事实吧。一切过去的都是历史,平心而论,文强已经成为历史,审讯文强的过程同样也已经成为历史,此时,若以同样的逻辑来看待,这种大谈特谈总不该也是一种“吹嘘”吧。
对于重庆“打黑”颇多微词之处,就是对“打黑”方式是否依法的质疑,从专业的角度来看,此文无疑提供了一个蹩脚的代表性的注释。记者可能不是专业人士,但接受采访者不但应该是专业的,更应该是专业当中的专业,毕竟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一员,且能担当“内审组组长”者想必应是出类拔萃的。若当初出于某种需要而为或可谅解,对已成历史之事当三缄其口为妙,万不该辱没了专业的声名,我们毕竟是“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嘛。检察官与律师的职业虽有不同,但在维护法律方面的职责却是相同的。律师代表委托人为职业之必需,检察官代表国家履行职责为法律赋予的天职。
何谓天职?!
如果从司法的层面上讲,个别警察、法官违法,还有得可救,毕竟还有检察官——专司法律监督者;若个别检察官违法也还有得可救,毕竟只是个别,而不致坏了这个体制。可是,当检察官代表一种制度违法,就令人不寒而栗了:我们还有得可救没有?在维护法律公正实施方面,社会太需要无所畏惧的检察官,这不只是需要重庆一方检察官的担当;可是,对违法行为都可以歌功颂德,就是莫大的“杯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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