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近年来律师职业在“打官司”转化为“打关系”的过程中,也越来越多地显现出其职业向寄生性方向的发展。寄生性的词义解释为,寄生物为了自身生长发育而必须从活体寄主的细胞和组织中获取生活物质(水分、养分等物质)的生物特性。可分为专性寄生和兼性寄生。专性寄生是寄生物在自然条件下必须寄生在活的寄主上才能生长发育;兼性寄生是寄生物既可以在寄主活体上营寄生生活,也可以在死体或有机质中营腐生生活。绝大多数的植物病原真菌和所有的植物病原细菌都是兼性寄生。当社会评价某些不劳而获者时,使用较多的词语就是“寄生虫”。那么,律师职业当中是否存在着寄生性呢?对此,有些同行或许表示反对,认为是不可能的。认为律师凭借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与寄生性根本不着边。
在此,我之所以讨论律师职业寄生性的问题,是源于一种现象的存在,即有些律师甚至律师事务所完全依靠某些特殊的关系取得业务,也就是“为了自身生长发育而必须从活体寄主的细胞和组织中获取生活物质(水分、养分等物质)”,当离开了这些关系,其业务就没有了来源。这种情形相信在这个行业内即使不是普遍的、也并非仅有。那么,这种现象难道不具有寄生性吗?也许有人会说,这仅仅是律师的一个业务来源;律师由此取得业务必须付出才能得到结果。我在这里所谈的,只是律师取得业务的方式所表现得寄生性,至于办理业务当中的情况则非常复杂。但是如果从其寄生的“寄主”取得业务,就不可能摆脱其寄生性,甚至就是一种“专性寄生”了。
无论是“专性寄生”还是“兼性寄生”,其本质都是寄生。那么,寄生的现象是如何产生的?我以为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有市场,有律师群体广泛的市场需求。市场从来都是双方面的,有买有卖才是市场;供大于求是一个买方市场,求大于供就是一个卖方市场。很显然,律师职业的需求很大,而供给严重不足,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卖方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职业所存在的寄生也有“艰苦”的生存环境,这种环境就造成了对买方市场的严重挤压;挤压的结果就是更不正常的“买”与“卖”,以致寄生出更多的怪胎出来。寄生的日子其实并不是好过的,当“卖方”强势的情况下,买方的生存状态只会更加恶化。但在弱肉强食的环境中,寄生者永远不可能寻求强大自身。
虽然寄生这种状况并不只是律师行业,但我们还是非常不愿意看到;可是现实呢,现实就是这样。社会现实与生物界寄生所不同的,是寄生不但损害其它寄生者,同时也是对寄主的损害。如此说来,就不必再划分什么“专性寄生”与“兼性寄生”,因为性质是一样的,结果是相同的。其实,此类现象不管从哪个角度去辨析,结论都一样,行业内的,寄生者本身,谁知晓这个结论?绝对者,不做下去,死路一条;相对者,做得好了,也是一种低级的生存。可是有人会说,你不这样做必有人做。当然是,一点儿不奇怪,因为寄生是必然。
讨论律师职业的寄生性实在令人不快,不说说心里也不快。铲除寄生,令寄生和寄主都不快。看来,我们的不快实在不足挂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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