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本文于2010年8月发表在《方圆律政》第22期(原文标题为《综合性大所合并专业化小所现象的三点启示》
中国律师业经过30余年的发展,在不断摸索和总结的过程中,日渐走向成熟。近年来,在律师所的合并中,陆续有一些专业化类型的中、小所并入综合性大所的情况发生。从操作和技术层面来看,这无疑是合并双方经权衡利弊的抉择,本文无意对合并个案给予评价。但这种现象所反映出的律师业发展的一些必然因素和规律性的东西,从律师所发展战略及中国律师业发展方向的层面看,这种现象至少可以带给我们以下三点启示:
一、规模化是律师所发展的必然趋势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特别是1996年《律师法》颁布以后,律师所规模化发展就不仅仅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以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为肇始,中国律师行业在规模化发展道路上展开了积极有效、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有的以直接吸纳律师壮大队伍、建立分所的方式进行,有的以合并的方式进行,还有的以加盟、联盟方式进行。截止到
2009年底,我国执业律师达17.3万人,律师事务所达1.58万多家,其中超过50人的律所有190家,超过100人的律所有46家,超过1000人的律所有3家[1][①]。目前,中国律师业的规模化发展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实践表明规模化是律师所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律师业发达的美国来看,律师所的发展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上世纪五十年代之前,接近60%的美国执业律师都是单独执业者,全美只有5家律师事务所拥有50名以上的执业律师。而到
1989年发展到了287家。1977年至1989年,执业律师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数量从47家增长到245家,增长了5倍。1989年底,拥有25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事务所在全美超过了100家,其中15家拥有律师人数达500人以上,2家达1,000人以上。“近两个世纪以来,美国私人执业的大多数律师个人执业或者与两三个同事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然而从1950年开始,特别是在过去的25年中,在更大一些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已经变得很普遍。这种大型律师事务所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传统的执业背景。虽然这一趋势在美国越来越明显,但是并非为美国所独有。大型律师事务所在国际法律服务、西欧国家和许多普通法国家中越来越引人注目。”[2][②]
综合性大所合并专业化小所正是律师所规模化发展趋势的一种具体表现。
二、律师所发展观念从规模化向集约化过渡
1、单纯追求量的叠加为规模化,而规模化是律师所发展的误区
毋庸讳言,中国律师业在进行规模化发展的初期,很大程度上存在为规模化而规模化倾向,单纯追求律师及分所的数量,实际上是简单地将规模化作为树立形象、引人注意、招揽客户的一种营销手段,注重的是形式和观感,缺乏发展战略思考和长远规划。很多律师所在合并后,依然保留各自相对独立性,客户、人力、财力等资源并没有得到有效整合,信息和知识没有形成共享,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业务标准没有得到统一。因此,规模效益得不到发挥或得不到应有发挥,规模化的结果得到只是数量上的简单叠加,体现不出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甚至在合并后复归于分裂,如“某大城市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之后的第一天就发生了冲突,从而立即分手;某省会城市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之后3个月就宣告分裂;在京城两家律师事务所已经合并办公,却在正式办理变更手续时出现了分歧,从而导致合并失败”。[3][③]
从国外看,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的解散是我们应予重视的前车之鉴。2005年8月,一直以来充当全球律师业领军者角色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宣告解散,这所于1853年在美国纽约成立的,有着近153年历史的老牌律师事务所,正是因为热衷于市场扩张、盲目扩大规模、不断地开设分支机构,而“疏于制定发展规划”[4][④]和内部核心建设跟不上扩张规模[5][⑤],最终走到尽头。对此,原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中国部执行合伙人陶景洲律师在“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道:“回顾美国律师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发展,可以用一个词概括,那就是‘合并’,这期间有上百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合并,其中不少合并是欠深思熟虑的。进入90年代,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并开始变得谨慎,人们开始重新思考合并对于那些垂死的中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来说,是不是一副万能的灵丹妙药。”
2、规模化是集约化的基础,集约化是规模化的目标
规模化虽然是律师所发展的趋势,但规模化不是律师所发展内涵的全部。律师所规模化发展,援用的是微观经济理论中的规模经济概念。规模经济一般是指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大批量产出产品,单位产出的成本随之逐渐下降。其核心是通过长期平均成本的下降来取得效益。然而对于律师行业,人们热衷于规模化发展,恐怕看中的不仅仅是降低成本所带来的那点利益。事实上,在开展规模化发展的初期乃至于现在,由于法律服务市场长期以来处于卖方市场,没有形成公平的、充分的竞争环境,人们自然形成了一种观念——每个律师或律师所都是盈利的。在这种观念下的将每个盈利的个体相加来扩大规模,自然也是盈利的。然而,这种观念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日渐成熟、竞争的逐步有序化,以及对规模化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总结,规模化必将向集约化转变。
所谓律师所的集约化发展,就是取得和集中经营资源,优化整合经营资源,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充分合理地利用经营资源,使经营资源发挥出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简言之,就是集中配置资源、集中科学管理、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不被闲置、内耗和浪费)。
不难看出,取得和集中经营资源是集约化的前提,没有集中资源也就谈不上科学管理和充分利用资源。规模化无疑是取得和集中经营资源的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但通过规模化取得和集中了经营资源后,不进行集中的科学管理、充分地利用经营资源,显然也不能必然形成集约化。因为取得和集中资源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充分利用资源,取得最大利益才是目的。因此,规模化是集约化的基础,集约化是规模化的归宿。规模化作为集约化的基础是为集约化服务的,那么在进行规模化时,就需要根据集约化的长远规划和总体要求来选择优势资源,而不会象以前那样只考虑量的多寡,而不注重质的优劣。
实行集约化经营的综合性大所要求在利益、资源、管理和目标理念统一的基础上,合理配置资源,实行专业分工,强调团队协作,从而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专业化小所由于在某专业领域具有竞争优势,积聚了一定的市场口碑、人力资源和业务资料,对于实行集约化经营的综合性大所来说无疑是优势资源,合并专业化小所,有利于综合性大所节约规模化的成本,缩短整合资源、产生效益的周期。
规模化只是使律师所做大,而集约化是使律师所真正做好、做强。做大只是手段,做好、做强才是律师所发展的目标。另,规模化使律师取得和集中了经营资源,而集约化是使经营资源发挥出最大效能,集约化是一个长远的、系统的工程,律师所要善于借鉴和移植工商企业先进的经营模式和科学的管理手段,这涉及到律师所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和加强律所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内容。限于本文意旨,在此不作展开。
三、专业化小所存在发展困难和瓶颈
律师专业化问题,可从三个方面来认识:一是律师个人的专业化;二是专业化精品所;三是综合性律师所的内部专业分工与协作。
律师个人应当走的专业化发展道路,这是无可争议的,同时也是后两者的前提条件;综合性律师所必须进行内部专业分工与协作,这也是无可争议的,很难想象一个上百人的律师所的律师个个都是“万金油”的律师;专业化精品所的发展模式,理论上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实践中却很大程度上存在发展的困难和瓶颈。
首先,人才方面的困境。众所周知,律师是一个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人才无疑是律师所的重要资源,对于专业化律师所而言则更是如此。然而,由于具有专业特长的律师本身数量有限,加之律师流动性大,导致专业化律师所培养和锻炼出的优秀专业律师,往往容易另谋高就,专业化小所很多时候充当了人才跳板的作用。而专业化小所相对于综合性大所而言,其维持人才的相对成本要高,人才流失造成的相对损失要大。
其次,竞争优势的相对性。医生因为跨专业的技术门槛高,永远不可能出现“包治百病”的
“全科”大夫,而律师跨专业执业的技术门槛较低,“万金油”律师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生存空间;再者没有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律师所要在某个专业领域(如金融、房地产、企业改制等)取得竞争优势,并不绝对取决于专业水平,而是取决于人际关系的强弱。
再次,维系客户较难。专业化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只是满足客户某一或某类需求,而客户的需求是多样,这就给其他律师所介入和接触客户提供了机会,造成专业化律师所维系客户的难度。另外由于专业化律师所服务的局限性,导致不能最大限度的利用客户资源,存在资源浪费。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真正的、纯粹的专业化律师所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最后,发展规模存在瓶颈。专业化律师所无法取得规模经营效益,从中外律师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看,规模发展至上千人或数千人的综合性大所已不足为怪,但却无纯粹性专业化律师所能达到如此规模的先例。专业化律师所要想把事业做大、取得规模化经营效益,与综合性大所合并或其他律师所合并为综合性大所就成了理所当然的选择。
因此,专业化精品所为了解决发展道路上的困难或为了突破发展的瓶颈、争取更大的发展前景,一些专业化小所选择了综合性大所合并。
当然,有如世界经济一样,既需要世界500强,更需要无以数计中、小企业;律师业也是既需要规模庞大的综合性大所,也需要为数众多的中、小律师所,专业化精品所是其中当之无愧的亮点。专业化精品所如何解决发展道路上的困难和突破发展瓶颈是一个需要长期不断探讨和思考的课题。专业化小所与综合性大所合并是题中应有之义,但绝不会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各专业化小所其具体境况不一,发展思路各异,见仁见智,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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