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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鞠哪门子躬?(文/图)

(2010-08-14 16:09:33)
标签:

法律

代理律师

律师代理

鞠躬

王峥嵘

罗彩霞

美国

杂谈

分类: 与律师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http://s7/middle/5954761dt8dc5767ca8c6&690

庭审中,王峥嵘、杨荣华夫妇的委托代理人首先代表王峥嵘向罗彩霞鞠躬致歉

 

 

    鞠躬是一种礼节,表示一种敬重和郑重。鞠躬适用于很多种场合,在平时、在庄重和欢乐等场合,都可以使用。与其它一般礼节相比,鞠躬无疑是一种很庄重的礼节。

 

    据媒体报道,2010年8月13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彩霞诉罗峥嵘、杨荣华侵权案,王峥嵘、杨荣华委托的代理律师表示,王峥嵘正在服刑,无法亲自到庭致歉;杨荣华不堪舆论压力,目前神智不清,无法正常上班;王佳俊下落不明,王家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希望得到罗彩霞的宽恕。第一被告王佳俊本人没有出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庭,王峥嵘、杨荣华也没有出庭。庭审中,王峥嵘、杨荣华夫妇的委托代理人首先代表王峥嵘向罗彩霞鞠躬致歉。

 

    从新闻图片可知,代理律师鞠躬成为一个单独的环节,而且是“首先”进行的。就此,笔者想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律师与委托的关系。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基于委托形成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律师接受委托,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这种委托关系,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一种商业关系;基于委托,律师取得了代理权,基于委托,产生了经济学上的代理成本。这些都是很常识性的问题。至于律师此前(乃至此后)与委托人之间的其它关系法律在所不问。在特定案件或事项中,律师的这种受托代理而从事的活动,就是通常所说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如此,就一定存在受托限权的问题,即法律上设定的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同时也就有委托期限与解除代理。所以,律师接受委托成为代理人,取得了在诉讼活动中相应的权利,当然也产生了相应的义务。

 

    其二,律师与代理的关系。除了法定代理之外,律师的代理是基于委托,基于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基于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律师接受委托,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行事,不能超越代理的权限,不能双重代理等等,都是对律师代理的基本要求。所以律师必须运用自己的专业、智慧、经验等竭尽全力去完成代理事项,是律师代理的职责所在。因此,律师在完成代理过程中,除了遵守法定职责与职业规范之外,当不存在其它特殊的关系。律师应该始终严格把握自身与代理的关系,惟如此才能恪尽职守。

 

    其三,律师与代理权行使。律师只能接受合法的委托,不能接受非法的委托,而且委托事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委托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不出庭的,律师全权代理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即视为是被代理人的行为。那么,律师行使代理权就应格外审慎。在本案当中,代理律师接受王峥嵘、杨荣华夫妇二人共同委托,并未接受第一被告王佳俊的委托。王峥嵘因服刑无法出庭,杨荣华因“神志不清”亦未到庭。代理律师代二委托人向罗彩霞鞠躬致歉,就产生了法律上问题:

   

    一是,代理律师是以律师身份还是以代理人身份致歉?若是以律师身份,不知律师除了本案之外,有什么需要以鞠躬方式向罗彩霞致歉的;若是以代理人身份,不知委托人是否明确要求律师以该种形式向罗彩霞致歉;

 

    二是,如果是代表王峥嵘鞠躬致歉,那么作为杨荣华的代理人是否产生越权的问题?王峥嵘有没有授权律师以鞠躬方式致歉,这涉及到代理明确不明确。毕竟在后续的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认为杨荣华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自然就不存在向谁致歉,更无需以鞠躬的方式表示了。

 

    其四,律师作为受委托人,当然可以代为“承认”或“反驳”。承认是认可事实的一种表示,在认可事实之后再做出其它表示或表态,那不是代理人当然的行为。若当事人在认可事实之后为了表示态度如何行事可自当别论,例如有些案件当事人甚至在法庭上下跪以表示痛悔。本案代理律师若希望罗彩霞“宽恕”(若为代理律师原话的话)王峥嵘,以王峥嵘本人的语言代为表达足矣(如果会见了王峥嵘应该有相应的笔录,若没有会见,则更是律师自己的行为表示了),大可不必亲而躬之。

 

    综上,代理律师鞠躬之举,我以为的确反映出一定的问题,简单归纳,一是混淆了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二是混淆了代理与委托的关系,三是混淆了代理与律师职责的关系。当然,代理律师或许想通过此举表达一种真诚、敬业、坦率,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以代委托人鞠躬的方式实在有些令人匪夷所思。试想,代理人代表的毕竟是一个已经判决的罪犯,鞠躬若是表达忏悔,显然不应该由代理人所为。我在办理此类案件当中,对于是否要表达歉意或如何表达,都作为与委托人沟通的一部分;若委托人不同意致歉,当然不能单方面去表达。若委托人同意致歉,就要确定以何种方式。我以为这是代理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上世纪七十年代,当时的联邦德国总理维利·勃兰特在华沙犹太人死难者纪念碑前双腿下跪,此举向二战中无辜被纳粹党杀害的犹太人表示沉痛哀悼,并虔诚地为纳粹时代的德国认罪、赎罪,世界各国爱好和平的人们无不拍手称赞,勃兰特因此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相反,去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会见日本天皇时,深鞠躬近90度,招致美国媒体骂声一片。从实质上讲,总理或总统,其身份与律师作为代理人虽不尽一致,但其“代表性”却是同样的。因其具有代表性,其行为就不单纯具有个人属性,由此会延伸至其职业、职务、职位乃至更多。

 

    我对本案代理律师代为鞠躬只是出于善意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评价观点,即便如此,还是要特别说明,律师代理除了必须谨守的那些法律和职业的操守之外,还要谨记其本份与自身。一言以蔽之,律师的腰,那不是随便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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