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随着对重庆“打黑”运动的大规模媒体报道,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已经越来越深入具体,然而,《重庆晚报》记者徐其勇的一篇题为《重庆原司法局长文强弟媳所包养男子曝光》的报道,却令人惊愕。惊愕不在于该文对文强弟媳谢才萍“黑恶”事实的报道(因该文并未涉及这样的内容),从题目开始,就围绕谢才萍“包养”而做文章。
该文从“上月有媒体称在市公安局的打黑成果展上,展出了‘谢才萍生活淫乱,包养了16名壮男供自己淫乐’,被警方证实为虚假”开始,道出“包养16名壮男虽假,但谢才萍生活奢靡却是事实”的“权威性结论。”为佐证其权威性,该文详尽描述了谢才萍包养男子的原因,已经发生发展的一些细节,称“谢才萍在赌场上呼风唤雨、日进斗金,过着纸醉金迷的奢靡生活:她住有高档别墅,吃的是山珍海味,出入高档会所,穿的是顶级名牌,坐着‘奔驰’跑车。然而,她对肉欲的追求和占有欲,更随着金钱的日渐增多,愈发的强烈和旺盛。此时,她的丈夫文某因为吸毒量的增加,对夫妻生活不是应付了事,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对此,正如狼似虎的谢才萍颇有微词,心瘾难止。”这类描写,在一些街头小报上倒是通行的手法,现在却是官方媒体用来揭“黑恶”使用。该文在其后的其中描写当中,大量使用了“养眼又养人”、“王八对绿豆——对上眼了”、“半老徐娘焕发第二春”、“这个小情人床上床下的忙活”等等谢才萍与罗璇二人关系的描写。
说来说去,该文真正要讲的是罗璇在谢才萍“被警方列为网上逃犯,并在企图摆平未果后”而涉嫌包庇犯罪的事实,即“罗璇便四处为其租房子”,但仍然不忘了缀上“一方面作为谢才萍躲藏之地,另一方面则当作二人缠绵悱恻的‘爱巢’”。
读罢该文,倒没有感觉“黑恶”的存在,不过是太多对贪官生活有过类似的披露;平心而论,即便这些是事实,与“黑恶”并无任何关系,即便这些是事实,也应该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不但不应该见诸于媒体,而应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然而,这样的内容见诸于官方媒体,让人感觉就好像“文革”对那些“被打倒”的人“再踏上一万只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让人感觉就是“破鼓万人捶”,还让人感觉,就是这些官方媒体为了保住对“打黑”的吸人眼球的效果,为花边绯闻而大开绿灯。
如果《重庆晚报》对谢才萍“包养”,只因“起诉书显示,谢才萍和罗璇暂住地为渝北区北环路出口附近某小区17栋17—3”的事实,给个交待的话,那么,该报记者罗玺就不必为此专门在“晚11时,记者探访该小区。17栋17—3大门紧锁,敲门无人应答。”显然,该报不止一人热衷于有关谢才萍的“包养”。
对此,我们不得不问:官方媒体对此深入挖掘,是揭露“黑恶”事实,还是以报道案件事实为名而冲破了“下流”的边界。
与此事实相关的,该报在报道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谢才萍涉黑案庭审情况,其中就“包养”有关事实,写道“庭上,公诉人问谢才萍与同堂案犯罗璇之间的关系——罗璇就是谢才萍包养的宠男。问及这个比自己小了20多岁的小情人,谢才萍略显扭捏,言词支吾地表示两人是‘好朋友’的关系,并承认包养事实”。该项涉及个人隐私的事实是否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范畴。谢才萍与罗璇的个人关系,与能否认定主从关系、认定包庇无任何关联,且不说能否进入审理的视野,就其“包养”关系的暴露,纯粹属于个人隐私。谢才萍是否有罪,是判决要解决的问题,毕竟谢才萍有丈夫(尽管吸毒,尽管是文强的弟弟),毕竟罗璇只二十几岁。
学会尊重,是社会需要的;尽管我们的媒体缺乏法律性的思维,缺乏在重大事件面前的平和心态,但学会尊重应该不难。尊重他人,是尊重自己,包括尊重谢才萍和罗璇。守住一个边界,是守住自己,同时更是守住我们这个社会的未来。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像诸如“丑恶嘴脸”等等词汇并不是今人的发明,但媒体在未审之前总喜欢用来宣判使用。殊不知,人权的概念包括了名誉,被告人还未判有罪就应得到权利尊重(即使罪犯也有相应的权利)。媒体是承担舆论导向和社会价值传播重任的。所以,今天,你媒体不懂,可以学;指出之后,你还不懂,还不学,就没得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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