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诉讼律师一般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好不容易收集了证据,法官一句“与案件事实无关”就给否定了。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关联性当然是特性之一。但究竟有没有关联性,是经过法庭质证,还是根本没有经过质证就可以排除在外?
虽然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但那只是法律规定而已。在实践当中,很多案件的侦查机关做不到这一点(有的是根本不去做),只是专门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有些有利的证据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还能收集到,有些则由于时过境迁无法再收集到了。能不能收集到是一个问题,至于能不能推翻指控事实则是另一个问题。关键在于,不收集的话,能不能证明就无从谈起了。
我们的审判体制是“追求客观公正”,而客观公正,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只能存在于法官的头脑和意识当中。也就是说,当控方证据足以让法官形成“客观公正”的内心确认之后,其它的证据就变得可有可无了,这种可有可无不要说辩方的证据,就是控方的次要证据、证据之间的矛盾也都不重要了。所以,从根本上说,“客观公正”是非常不切实际的。
追求客观公正的立法初衷并不错,错就错在这种追求是一种达不到的愿望,或者说是根本无法企及的目标。审判活动所能追求应该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就是证据证明的事实,既然是证据证明的事实,在证据未质证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说与案件是否有关。虽然我们现在还没有系统的证据法,但证据的基本规则是存在的(尽管非常不完善),依据这种规则举示的材料,若不经过质证,无法判断证明力,亦无法判断是否具有抗辩力。因此,庭前或当庭拒绝证据举示,从法理上说不通,从实践上,就成为一种司法霸权。
司法霸权在实践中广泛存在,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经常看得到。这种霸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对辩护权的漠视。很多时候辩护权是要的,那不是“必要”,而是“必须”。因为法律规定了一些强制辩护的情形,即使不是强制辩护的情况下,也不能直白地剥夺。而实质上对辩护权的剥夺,往往都是因为这些在一般人看来边边角角的原因而导致的。所以,法官对辩护权的任何轻易否定,无疑都是对辩护制度的极大伤害,只是这种伤害对旁人的触及看起来那么遥远。
所以,简单的一句“与案件事实无关”,很多时候会使一个案件偏离正常的轨道,会使错误的纠正必须加倍付出才有实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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