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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会不会上诉

(2009-06-16 21:58:53)
标签:

法律

邓贵大

刑事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邓玉娇

杂谈

分类: 与司法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邓玉娇因故意伤害被一审法庭免予刑事处罚,结果似乎让网络所反映的大多数民意可以接受。司法审判是有规则和规律的,根据其规则和规律,其结果应是可预料的。但对邓玉娇的判决,还是有超出预料的感觉。

    原因之一,邓贵大是否实施了不法侵害。从判决来看,显然邓贵大有不法侵害行为。问题在于,这种不法侵害属于什么性质,是一般性不法侵害,还是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若属于一般性的不法侵害,即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形,当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认定邓贵大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对邓玉娇行为性质的判断。然而,从媒体披露的有限细节,我们无法做出这样的判断。有的说,邓贵大对邓玉娇实施了“强奸未遂”的行为。之所以“强奸未遂”,是因为邓玉娇的激烈反抗,终至夺其性命。就反抗的力度而论,应推断出不法侵害的力度。但所见事实却是在邓贵大对邓玉娇是“推倒”还是“按到”之间进行争论。从媒体公开的判决部分也未见该项事实的描述。由此,也就无法判断法院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是否正确。而法院不公开判决书全文,就给社会的疑问留下了想象的空间。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抑或是无奈呢?

    原因之二,按照现在判决的结果来分析,既然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说明邓贵大的行为并非“强奸”,邓玉娇也就不符合“无限防卫”的条件。既如此,一死一伤的结果,其超过的限度就明显过大了。使得法院极其宽容的“免予刑事处罚”就丧失了法律的公允。免予刑事处罚,意味着邓玉娇构成了犯罪;该等犯罪虽有不法侵害在先,但毕竟属于法律规定应予制裁的“冤冤相报”。可是,法院在认定了邓玉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加之认定其自首,即免予刑事处罚。而除了前述事实之外的“不解”,就这(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自首这两条而言,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和第六十七规定,都只是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也无法免予刑事处罚。

    原因之三,法院判决未交代清楚三方面的不明,一是邓贵大是否实施“强奸”不明,二是邓玉娇是否属于“无限防卫”不明,三是“三减”如何等于“免予刑事处罚”不明。尤其最后一点,既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自首”都最多至减轻处罚,意味着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减轻”应适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一档的刑罚,而无法“一减再减”,更无法“三减”相加而得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难道对邓玉娇的判决得到最高法院的认可了吗?因为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果真如此的话,所有媒体报道当中,均没有这方面的披露。这样的判决,绝不可能是合议庭几个法官在庭后几十分钟里的合议能够做出的。

    所以,对邓玉娇案的判决,到底是司法的胜利还是政治的胜利呢?为顺应民意而牺牲掉一个芝麻官吏邓贵大实不足惜,可是,既然是司法判决,就不能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带来的必然恶果:一是法律丧失了严肃性;此案毕竟是一个县法院审理的案件,让人感觉法律只要为了“民意”,就是可以任意解读的;二是既然认定邓玉娇是犯罪,从法律上邓贵大就是被害人,法院只考虑了“民意”上的被害人,却无视法律上的被害人,甚至连一分钱的赔偿也没有,就失却法律应有的基本公正;三是将司法判决作为政治解决的一种方式,为了表演公正而无视事实,对“一死一伤”的过当防卫免予刑事处罚,岂不是向社会昭示这种最简单的“正当防卫”可以流行化。依判决的“三减”逻辑,将此三个恶果“相加”的话,是不是就能得出流氓行为皆可杀之的结论了?

    可怜呀,当邓贵大对邓玉娇实施不法侵害之时,邓玉娇是可怜的;当法院为了顺应“民意”判决邓玉娇之后,再不顾一切免予刑事处罚,法律是可怜的;当判决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而有罪,却对被害人邓贵大没有任何权益的保护,邓贵大是可怜的;面对这样的司法判决,居然也有号称专家的站出来,为其做出精到的诠释,更加的可怜呀。这样的司法判决让我们如何去面对呢?“呜呼!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嗟夫!使六国各爱其人,则足以拒秦;秦复爱六国之人,则递三世,可至万世而为君,谁得而族灭也?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引自杜牧《阿房宫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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