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要说律师就是钻法律的空子,那实在抬举中国律师,实在是对中国律师不了解,对中国法律不了解;那是因为国外律师的电视剧看多了,真假难辨了。
但是,为什么还要提出这个问题呢?就是因为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认识:认为律师不过就是一个钻法律的空子的职业,法律规定都摆在那儿了,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就是了,原本根本不需要律师的。可是,法律也有规定不完善之处,所以,律师职业就有了存在的价值。当然,更有律师就是“把黑的说成白的,把白的说成黑的”这种偏颇至极的说法。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认识和说法,我以为是如下因素造成的。
一是对律师制度不了解。律师执业规范要求律师必须依法行事。不仅中国的律师制度如此,外国的律师制度亦然。根本不存在要求律师“把黑的说成白的,把白的说成黑的”。然而,现实当中有没有律师这样做?肯定有。但那不说明律师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律师的行为方式给人造成这样的印象,如果是律师故意而为,那也不是职业的要求;如果律师并非出于故意,那也可能是经验或能力不足的表现。
二是对律师执业方式不了解。律师从事任何业务,都不可能离开基本的事实和法律。当据以决策的事实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或许会给人造成“黑白颠倒”的感觉,尤其是那些亲历的当事人,认为律师是靠说假话做事的。律师不是事件的亲历者,律师形成的任何判断、观点,都是基于事实;事实的形成来源于证据,律师是有什么证据、说什么话。而有些律师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轻率结论,有些再加入自己的主观推测,就很容易给人造成“真假莫辨”的错觉。即便如此,这不是律师恰当的执业,既不具有代表性,更不能就此给律师下什么断言。
三是对司法制度不了解。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没有给律师“黑白颠倒”的设计,恰恰相反,律师必须遵循法律规范。律师的权利(尤其是中国律师)尚不足以能够“黑白颠倒”。事实上,任何“冤假错”案的形成,没有哪一桩哪一件是律师“黑白颠倒”的结果,倒是手中享有极大的权力的机关造成的。也许是我孤陋寡闻,我还没听说过律师靠“钻法律空子”把黑的变成了白的。其实,在我们执业中,真正钻法律空子的,而且能够直接产生作用的仍然是那些权力机关。与这些权力机关相比,律师即便钻法律的空子,也是小巫见大巫,形成不了气候,更无法成为常态;在强大的权力机关面前,莫说法律有什么空子,就体制性问题,律师都没什么空子好钻的。对于权力机关一些常见的钻法律空子的做法,博主正在努力以专著来进行研究。
总而言之,说律师就是钻法律的空子,真是莫大的冤枉。可是,反过来想,也是无风不起浪。肯定是因为有律师的表现使人给这么一顶不好看的帽子戴。这样的律师当然不会很多,但造成的影响却一定不小,尤其在一些敏感的、社会影响大的案子里面,也多少看到一些这样的表现,不得不让人产生这种感觉,虽说没到把黑的说成白的程度,也有把灰的说成白的之嫌。说起来,这些人、这些做法虽不具有代表性,但毕竟是律师所为,这个名声就或多或少要全体律师来背。比如最近广为热议的“邓玉娇事件”,笔者之所以闭口不谈,因为仅凭一两篇报道文章尚不足以辩“黑白”,不能以情感取向代替法律判断,甚至律师也不能简单到仅凭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就下断言,毕竟,只有掌握了证据律师才有资格辩“黑白”;尽管只是自己随便说说的一家之言,也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来,甚至当事人的利益都未必放在第一位,只要自己合适了,只要自己的利益满足了(可能是多方面的),哪管它什么颜色,想说成什么就是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唉,鼻子底下这张嘴,不只是说话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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