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股市“黑嘴”汪建中由逮捕改为监视居住》,这是《财经》记者王和岩于5月25日报道的标题。我作为汪建中的侦查阶段唯一与其会见过的代理律师,我怎么不知道?!
是我工作不负责任吗?当然不是。在去年11月6日汪建中被拘留之后,我于11月25日就与汪建中的哥哥办理了委托手续。其后,就是申请会见,历经两个多月时间,直到今年2月16日才与汪建中会见。此前,持续不断地与警方联系,数次往返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开始是各种推托的不让见的理由,再就是接受了申请手续后的等待,通知可以会见了,却又告知该案属于“涉密”案件(不知道涉了哪家子的密),必须“解密”之后才能会见。春节本是中国人合家团圆的节日,作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当然也就剥夺了这个权利;这倒不是不能理解,可是,如果在节前安排律师会见,这总是合理合法(最重要的是合法)的吧。但节前仍然未能如愿。最后,在万般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得向有关机关书陈至理,才得以见到汪建中本人。因为“涉密”,几个月时间里,汪建中无法得到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常应该得到的亲属寄送的钱物。汪建中的亲属感觉到的,是我对工作不负责任。
是我不该获知的秘密吗?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都是公开的,拘留、逮捕要在24小时内通知亲属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地点,没有秘密的拘留、逮捕和关押。但汪建中案(当然这不是特例)除了拘留、逮捕通知了亲属之外,逮捕之后的继续两个月侦查届满,又继续延长羁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亲属和律师都没有得到通知(不知是否告知汪建中本人了)。亲属一遍又一遍问我,我无从作答;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分析应该是延长了羁押,推算应该延长多长时间。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空白,都是权力机关自行(或申请批准)就可以决定的,外人无权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我作为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这个阶段律师的身份不是辩护人,所有媒体称之为辩护人的都属于误导),可以为汪建中提供法律咨询、可以代理控告、可以进行申诉;然而,这些到底是否属于控告、申诉的范围,法律却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我获知的关于“涉密”之类的信息,又不能正常反馈给汪建中的亲属。好像这些都不是我理当获取的信息。
是我不能发布的信息吗?直到5月初,按照法律规定的延长羁押期限已经临近届满,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移送的情况,被以“到时候去检察院问吧”而搪塞。此时,汪建中的亲属根据推算,也觉得案件应该到检察院了,律师可以正常与汪建中会见了,几个月没有再见到,应该去会见一下了。我只得解释,这个阶段是案件移送的期间,中间会有一点时间的间隔,一边是侦查机关结案了,不能向侦查机关申请会见;另一边是检察院还没有收案,也无法向检察院申请;律师更不能直接到看守所去,看守所要的是权力机关出具的手续。这个“空白期”到底多长时间,到底应该多长时间,只有天知道。每天不断地询问检察院,都被告知没有这个案子,案子像突然蒸发了一般。多方打听才获知,检察院已经撤销了逮捕的决定,案件又回到侦查机关了,侦查机关对汪建中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然而,这个情况我不能告知汪建中的亲属,当被亲属逼问的时候,只能说“很快”、“马上”就会有消息之类的。好在《财经》公开了这个消息,我真有如释重负之感,不然真不知道如何是好。但有一点不解的是,《财经》如何获知的这个信息,是正常渠道吗?据我所知,这个案子好像没有过新闻发布会,《财经》也不是专门的法制类的媒体,可是居然可以得到“秘密”的信息,并广而发布;我作为一个合法取得受托资格的律师,却不能向亲属去说明。如果不是媒体公开了,如果是我泄露给亲属了,真不知道会不会治个泄露秘密罪呢。事实上,我不是真的不知道,但我只能装得不知道,我要表现出知道,离麻烦就不远了。
只这一个案子,只侦查程序,就看出我们现行的程序法律是多么不完善,就可以看出“关系”的市场为什么如此发达。正常渠道不能去获得,即便你有合法的身份和理由,获得之后你不能说,即便你有合法的依据和来源。
不可说,不明白,不理解!!
最后还要说说已经公开的监视居住。是已经公开了吗?当然,网络都铺天盖地了还不算公开吗?可是,汪建中在何处被监视居住,“在北京的一家招待所”(《财经》语),哪个招待所?不知道,这算是已经公开了吗?还没有吧。这真是奇怪得不能再奇怪了。拘留、逮捕都是比监视居住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前者是剥夺人身自由,后者是限制人身自由。可是,前者要告知亲属羁押的地点,后者却亲属完全不知。是法律规定的疏漏吗?不是。那怎么会出现较轻的强制措施在执行上却更重的情形呢?说到底,只是因为立法者在制定监视居住这种措施的时候,不知道具体执行机关会这般使用的。而且,不只对汪建中可以使用,对任何人要用起来也都不会有例外。
早在2002年,笔者曾经写过一篇《试论监视居住与非法拘禁之异同》的论文,该论文获得专家评比一等奖,并被收录于《中国当代思想宝库》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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