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最近看了两个美国影片,一个是纪录片,一个是根据真人真事拍成的故事片。两部片子都是写案件的,最终都是正义得以实现。看过影片之后,对正义的成本形成深刻的认识。
实现正义需要付出成本,以前乃至现在我们都缺乏这样的意识。无论是政府行使公权力,还是公民行使私权利,其中成本的付出是最直接的。后者好理解,任何主张私权利的,都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前者其实也不应该难理解,只是在实践当中那些考虑成本而抛弃正义或将成本投入不正义的,障碍了我们正常的认识和思维。结合影片简单举一两个常见的例子就很容易说明。
那个纪录片记述的是一个小镇发生的“失踪”案,前后共有十九人失踪,警方没有找到尸体,没有找到凶器,只有失踪人员的记载。侦查工作通过所有失踪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的“间接证据”,证明失踪人员并非失踪而是已经死亡,而且都是被犯罪嫌疑人杀害的。整体侦查过程长达十几年,收集了众多证据,其间有些证人死亡了;但政府始终不放弃对案件的侦查。最终付出两千万美元的成本,犯罪嫌疑人被认定有罪并处刑。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没有放弃,警方没有放弃,检察官没有放弃。公权力为实现正义,没有因为警力不足而停止侦查,没有因为昂贵的成本而投机取巧。那些大量的间接证据多数是法医、鉴定之类的,需要聘请专业人员解决。这些对于我们的有些政府、警方来说简直是不可想象的。至今为止,从未听说过我们哪个案件、哪个政府愿意做这样的付出。这是没有经济利益回报的付出,回报只是实现正义。正义的价值本身是无法用金钱去衡量的,尤其面对十几个被被剥夺了生命的公民。但是,我们的侦查、司法机关往往因为受制于地方财政,统一的办案经费要应付日益增加的发案率。这些办案经费属于行政开支,按人头拨付给侦查、司法机关,挤占了经费,就是死人挤压了活人。除了极其个别的政府必须应付和支付的办案费用之外,怎么可能为一般公民被害去承担巨额费用呢?不支出费用,警察无法办案,车要开出去,调查要差旅费,鉴定要鉴定费,加班要加班费,这些都要政府承担。所以,有些地方就出现由当事人亲属为警察办案支付费用的情况,有些是因为警察收取了费用(当然不应该收取)却不做事,而激化了与当事人的矛盾。政府在降低实现正义成本过程中,警察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刑讯逼供。这样的手段之所以屡禁不止,其它原因很多,其中降低成本是最为直接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就是当事人利用支付费用借公权力去实现不正义的。这样的事例实在太多,而且很多形成与政府之间尖锐的对立。政府的公权力不是地域性权力,而是法律赋予的。当公权力成为地域性的、部门性的或者个人的,一定会酿成各种各样的滥用;以金钱收买不过是各种各样只一种表现而已。在那个故事片中,当事人是警方认定交通意外丧失妻子、女儿的商人。他对交通意外结论有怀疑,通过个人调查发现警方没有掌握的情况。接下来,他不是靠拿钱走警察的关系去调查,把问题搞定;而是聘请了一个出色的律师,律师通过大量的调查,确认不是交通意外,而是交通肇事。而且,美国有些州法律规定,由于恶意造成交通肇事的按照谋杀罪追究。律师将调查结果移送给检察官,由检察官提出二个谋杀的刑事起诉,肇事者面临重罪的处罚。面对还是学生的肇事者,那个商人要求肇事者到各个学校去讲述案件发生经过和他的感受,希望以此警告其他人,以此换取对肇事者较轻的刑罚。商人最初是不相信警方的结论,继而是要查清事实真相,通过刑事起诉要实现正义。最终,商人觉得查清事实、判肇事者有罪并非就实现正义,最大的正义还是昭示社会。
而我们的法律体制设计是将正义实现赋予公权力,一旦公权力不去履行职责,只能通过向其它公权力去祈求,以公权力制衡公权力;这样的制度设计无法摆脱官本位的思维,好像只有“官”才能主持正义、实现正义。大量的现实情况说明,公权力职责的履行与法律规定或制度设计初衷差得实在太远。而行政机关行使侦查职权,又将非法侦查与非法行政搅合在一起,使得行政机关有恃无恐;手中握有刑事侦查权,可以有权力抓人,抓错了要告,对不起,行政诉讼管不了刑事侦查。这些制度设计,让公权力行使起来如鱼得水,游刃有余,私权利维护的成本就必然要提高。所以,很多学者将公权力非法归咎于违法成本低,也许说对了其中的一部分。
一言以蔽之,在当今社会非常需要政府提高实现正义的成本,应最大限度减少公民维护私权利的成本。这是建立和谐社会被严重忽略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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