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6月1日生效的《律师法》对律师给予了正确的地位,应该说比原来“律师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更加明确,要求也更高了。严格地说,这不是对一个律师职业定位的问题,而是在国家法制化过程中律师的作用问题。
当然,律师法的规定与律师在司法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还是有很大距离的,还是有许多需要艰苦努力才能实现的。就像其他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偏离一样。虽然有规定比没有规定要好,但如果不能将规定在实践中落实,规定只是“水中月、镜中花”,规定就失去了本来的目的和意义了。在我看来,关于律师方面的尤其是涉及权利的一些规定,其不是给这个职业的,应当理解为是公民权利的一种体现和延伸,律师没有的权利,公民权利当中即使做了规定,当受到侵害时,就无法实现救济。这些都是非常非常简单的道理,但立法者与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其着眼点往往局限于自身或眼前的利益,无法从权利本位的深层次去进行思考。对此,实在应该好好向二百多年前美国开国时的那些政治家们学习学习,首先要学习的不是立法的技巧,而是对法律的尊崇与信赖,建立唯法独尊的意识。中国的宪法有一百三十八条,美国宪法最初制定时只有七条,到1992年增加至二十七条。若以条文和文字的数量相比,中国的宪法远比美国宪法完善。然而,我们没有违宪审查,司法判决不考虑宪法原则,将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束之高阁,看上去真的很美。
其实,现实当中发生的诸多事件或案件,若追根溯源的话,那些不是除了违反普通法的具体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宪法的规定。但司法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的头脑中有多少宪法意识?
律师职业赋予了律师强烈的权利意识,律师争取权利除了依靠法律没有其它。这是律师这个职业最高尚之所在,同时又是这个职业最悲哀之所在。在具体案件当中,说到权利维护,轻的指责是别谈理论,重的打击就是律师算什么。律师对权利的维护与争取,被误解为是律师在个人争利。有没有律师个人争利的,当然有。但不能统归于此。在一个官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的社会当中,正因如此,要真正树立权利意识,最重要的不是政府给予,而是公民自己争取。
律师的职业是维护与争取权利,对律师自身权利的维护与争取当然就是重中之重,是律师应该最为关心与努力的。然而,律师对自身权利争取的现实情况却很令人汗颜。别的不说,就说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自律性组织,一个行业协会。谁都清楚它的地位、作用与扮演的角色,带有“准官方”性质。地区或全国性律师协会高层领导的产生,绝不是律师行业自己能够定夺的。争夺其职位的,未必都是出于为律师服务,以为律师职业争取权利为己任的人。其中相当成分不排除是冲着“准官方”性质去的。担任这些重要职务的,必是要得到相关政府机关首肯的。假若《律师法》规定担任这些职务的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必须停止一切执业活动的话,假若不再有每年高额注册费用可供支配的话,假若不能以协会之名与相关司法机关紧密联系的话,这些职位还会不会成为争夺的对象呢?
对此,我表示极大的疑问。
虽然有些事实不能假设,但假设作为一种理论推演的前提却是必须的。而某些理论恰恰是现实归纳的结果,是很多现实不得不形成某种理论。对于《律师法》的历史进步作用到底有多大,现在下结论还有些为时尚早;但对于律师协会制度某些改革,并不一定要成熟的完善的《律师法》为基础。只要将律师协会作为真正的社团组织对待,而不是什么“准官方”机构,赋予它多大的管理律师的权力都是可以接受的。国外绝大多数律师协会并没有“准官方”性质,可是对律师的管理却远比我们现在的律师协会更为有力;律师可以不怕政府,但却畏惧于律师的职业规范。
我以为,这才是修改完善律师法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否则,律师断不会成为法律的信徒,只能是权力的附庸。看似二者之间无此关联,但事实的内在逻辑却只能于此。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