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是会意字。从穴,从犬。本义:犬从洞穴中突然窜出。突击∶集中兵力、火力猛烈而迅速地攻击。在战争中,突击是一种攻击手段,以集中的投入而取胜为代价。“突击”一词原本只由于战争,但在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年代,该词在更多领域被广泛地使用,但实质上并未衍生出新的含义,有些时候成为小规模运动的代名词。
其它领域如何使用倒还好理解,对某项工程进行突击,有些也是由于施工条件要求不得已的做法,当然也有因此而牺牲工程质量的事实发生。在司法当中,也有使用“突击”手段的情形,比如警察进行抓捕工作,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对嫌犯进行突击审讯等等。这些都还好理解。最不可理解的,就是审判机关每到年底进行“突击”结案。
案件在多长时间之内应该审结,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就是对案件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的斟酌。这些都是需要时间的。法律之所以在规定审限的同时,又对部分特殊情况规定了延长,就是基于案件审理的规律。至少在目前法律规定有效的前提下,这种对案件审理规律性的认识,被认为是符合科学和客观需要的。一旦通过实践检验,重新做出认识和总结,从立法上进行修改得以解决。既如此,当一个个案件,必须要求在一个自然年度终了时必须审结,就不知道其内在规律的要素是什么了。思来想去,大体可能是如下几个原因:
结案率:结案率是指当年受理案件审结的比率。当年受理案件当年结案,对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人来说,的确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从速审判的要求。若以此为出发点的话,自当无可厚非。但我们现行的程序法律规定,却并未体现这种精神,是不是在司法实务当中要贯彻这种精神,也未见司法解释规定。看来,是否从速,并未成为一个客观标准,仍然只是法官的主观标准。而这种主观标准,也适用于不同案件的不同人。这样一来,有的人会因此而获益,有的人就会因此而倒霉。后一种人,特别到了追求结案率年底的时候,就更可能大倒其霉。我在八十年代从事检察官工作的时候,尚无结案率之说,只是循着法律规定的审限。据说,自从解决久拖不决案件之后,就开始将结案率作为考核一个法官或一个法院的硬指标了。只要上升到硬指标,就一定出现因此而获益或倒霉的情形,趋利避害是任何正常人的本能,法官自然也不会例外。于是乎,每到年底将至,法官就没有了正常下班时间,没有了节假日;追求结案率,就成了在外人眼里威严的法官不得不低头就范的利剑。俗话说,萝卜多了不洗泥;即使洗,也不可能那么精益求精了。所以,在“错案追究”同时,又给需要追求公正的法官头上压一座“结案率”的大山。
效率:平时工作的效率,对年底结案率的影响有多大,多直接,未见具体的统计数字(也难以做出统计);但眼见的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月160小时、每年1920小时的有效工作时间,除了正常的工作之外,被这样那样会议、培训、学习、病假、事假、休假、闲谈、发愣等等所缩减。有些法院,平时正常的工作时间也不是8小时,而是“朝九晚五”,每天是7小时。每天减少1小时,每周就减少了5小时,按每月20个工作日计算,就减少了20小时,每年就是240小时,即占用全部有效工作时间的12%,换算结果,每年少工作将近一个半月。如此看来,若在有效工作时间内讲求效率的话,根本不必追求年底的结案率。
仅从上述两方面分析,就可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将结案率作为考核的硬指标实在缺乏科学客观的依据,平日讲究工作效率,也不必搞什么突击结案。
说来说去,“突击”结案,既违背司法规律,又影响案件质量。最终,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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