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律师
下午去看守所会见一个被羁押两年多、正在二审过程中的被告人。我是二审刚刚接触这个案件的,此前为什么羁押这么长时间才做判决不得而知。但我确信,这这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中国政府早在1998年10月25日就已签署,但至今未得全国人大批准。何时批准,未见提到议事日程;会不会保留某些条款,尚未可知。看来,批准加入这个条约,反映出来慎之又慎。究竟为什么如此慎重,尤其与国内某些立法速度相比,恐怕批准之后就难有退出的理由,至少国内立法修改的权力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的,远比批准加入公约来得简单。法律人之外的可能对批准加入此公约的重要性没有什么认识。但作为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来说,深感意义非凡。
在该公约当中,对犯罪嫌疑人迅速交付法庭审理,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该项权利的含义至少有二:一是对犯罪嫌疑人从速交付法庭审理,由法庭尽快得出是否有罪的结论,即避免中国司法长期无法根除的“久拖不决”的现象;二是防止无罪的人被长期羁押,即避免中国司法长期无法根除的“超期羁押”。由此看来,中国司法长期无法根除的现象,都是联合国早在四十年前就以国际公约形式明确反对的。而且世界上有超过一百多个国家已经签字加入。
然而,多年以来,“中国国情”一直作为妨碍立法发展、阻碍司法进步最好的遁词。不接触此项的国民,一般都认为我们的立法加强了,司法进步了。什么叫立法加强,不是以数量多寡来衡量的。正如法学泰斗江平教授所言,立法也分“良法”与“恶法”。我们在看到数量增加的同时,必须去探究其中“良法”有多少,“恶法”有多少。所谓“恶法”,不能以“欺压人民”作为标准。如果以此为标准的话,可以说,我们不存在“恶法”。实际上,“恶法”的标准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衡量一个法律在司法当中实际可操作性、为不公正的司法所利用的空间有多大。对法律评价的“良”与“恶”,不是一般世俗标准,不是看上去很美就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抨击司法腐败的时候,往往从个案到个案,似乎每个个案的发生,都只是某地或某人的个别的问题,而不去从理性的高度看待和挖掘。如果立法严密,为司法所操纵的空间必然小。如果将普遍存在的司法腐败仍归咎于司法本身的问题,那真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了。所以,将立法加强了,司法进步了
作为概括中国法制建设成就的总结,实在为时尚早。看我们与国际公约最低保障限度要求的距离,就知道我们还要付出多大的努力。
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从那些社会底层的小偷小摸,到全国人大副委员会长被执行死刑,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止是理论上。因此,国家保障公民“良法”的制定,不但是过去、现在犯罪嫌疑人的企盼,更应该成为我们每个守法公民的企盼。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国际公约离我们每一个人并不遥远,真正远离仍然还是立法与司法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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