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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律师法庭发言豁免权真的那么必要吗?

(2007-10-29 14:44:02)
标签:

法律

律师法

法庭

公诉人

法官

分类: 与司法有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律师

    在本博客《从接触所感悟——豁免》一文当中,我谈到过修改《律师法》要增加律师法庭发言豁免的内容,我的基本观点是表示反对的。不过成文的时候,《律师法》修改还未成定局。今天,有些律师同行对即将于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关于律师法庭发言豁免权给予肯定。我仍然坚持认为,这未必是什么好兆头;如果司法执行不当,势必将成为新的306条(《刑法》规定的律师伪证罪的条款)。而司法当中被不当执行,几乎不会有什么悬念。

    即使在司法制度最完善国家之一的美国,法官对律师(包括检察官)法庭发言的过当也拥有即时裁决处罚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基本上不受制约,裁决即生效。只是由于其司法似乎本身就具有公正的属性(当然不是天生的,也是先人努力的结果),受到裁决处罚也不会被怀疑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检察官、法官也同为律师)。而在我们官本位传统的国家,检察官、法官是“官”,律师是“民”。所以,只可能规定律师发言豁免权——重点在“但书”之后的内容,而不会将此限制性的规定加之检察官(出庭公诉人)之身,就像刑事诉讼法设定那些权力而缺乏必要处罚一样,视公诉人“当然”就是遵守法庭秩序的楷模。

    无独有偶,就在几个月之前,我在成都开庭的时候,因为在法庭调查阶段我对公诉人宣读犯罪嫌疑人陈述笔录提出违法抗辩的时候,公诉人就高声要求审判长对我“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给予制裁!真要感谢未修改之前《律师法》的制定者们,你们没有规定律师法庭发言豁免权,绝不是失职,而是从根本上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律师,也许你们心里很清楚,没有这样的规定,法官不可以肆意妄为,一旦做了这样的规定,就等于赋予法官一个制裁律师的更大的权力。现在的刑事司法体制缺陷,是公、检共同对付律师的,法院还处于理论上中立的地位,有了这样的规定,就彻底形成了对付律师的最全面体制。而且这项规定不单指刑事诉讼的。在民事诉讼当中存在的问题绝不比刑事诉讼少,只是由于民事诉讼涉及金钱,社会的关注度远不及对人身自由和生命的刑事诉讼。

    难道这些是危言耸听吗?

    律师在法庭上发言必须看法官“脸色”的时代由此开始了。作为在整个制度强势中最弱势的法院,法官在领导、行政长官等面前被压抑的沮丧,其权威只能一股脑地在律师和当事人面前展示。所以,在缺乏司法公正基因的体制下,再赋予法官更多制裁律师的权力,律师业的发展恐怕就由深秋而迅速进入严冬了!

    我们不应该怀疑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但正是由于我们的立法者绝大多数不产生于法律人群体,所以,他们从本质上不了解当今的司法,当今法官群体的实际。制定一部看上去很美的东西,就完成了他们的立法使命,而交给司法去执行之后究竟会如何,恐怕是他们难以料想的。立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本在制度设计之内,看看现实情况如何,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不能有效监督执行的法律,与其制定,不如没有!像没有能力养活孩子的父母,明智的选择就是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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