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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剧需要“合力”

(2007-09-22 10:42:44)
标签:

知识/探索

音乐剧

舞蹈

分类: 习习与音乐剧
(该文发表于《中国艺术报》,有删节,此处为完整版)
 
中国音乐剧需要“合力”
——谈舞蹈人与音乐剧
                                                        慕 羽
 

近几年,经历了西方当代著名音乐剧的启蒙后,无论是中国观众还是从业者对音乐剧逐渐从陌生变得熟悉,进而开始越来越迷恋音乐剧。值得称道的是,从改造剧院、成立合资公司、建立音乐剧院线巡演体系,到学习完整的百老汇经营模式……中国为“引进”、“移植”音乐剧做足了准备。比如,上海大剧院正在走一条“引进、合作引进、合作创作、原创探索”的循序渐进的理性的摸索之路,而且已经很有成效了。不过对于音乐剧在中国的境遇,似乎越来越复杂了:既有西方音乐剧的轮番到访倍受追捧,又有不少中国本土原创音乐剧的纷纷立项继而又尴尬收场或是艰难维系,使我们不得不再次承认,中国原创音乐剧依然还未产生出大家较为认同的理想剧目。最有意思的是,对于中国近来动辄就是上千万、数千万的音乐剧豪华巨制,我们看到的、感受到的一面是媒体的鼓吹,一面却是观众的冷淡;一面是某些从业者的热情高涨,一面却是部分从业者的忧心忡忡;一面有人振臂高呼“某剧开启了中国音乐剧时代”,“音乐剧走进了中国年”,一面却有人扼腕叹息“中国音乐剧走进了‘迷狂时代’”,“中国音乐剧胎位不正”;一面是某些城市纷纷都想将自己塑造成“中国音乐剧中心”、“音乐剧之都”、“百老汇音乐剧制作基地”、“亚洲音乐剧新中心”,一面却是现实市场缺少实现这些宏大愿景的可行性支撑。本来对于某些现象、某些剧目出现不同的言论和评价完全属于正常范畴,但是如此泾渭分明的论争却使得我们不得不去深入思考中国音乐剧所面临的问题。现在,我仍然要说,我们还存在着观念上的固执与陈旧、创作上效颦般的描红、教育上的急功近利、人才培养体系上的非整合、人力资源配置上的非职业、中国音乐剧消费定位上的不准确,尚未形成良性而规范架构的音乐剧演出市场,中国音乐剧从业者之间散兵游泳、欠缺合力等诸多问题和奇怪现象。我们不能再错看音乐剧了,音乐剧不是只为赚钱而赚钱的机器,音乐剧也不能只是豪华大制作的歌舞综艺晚会,音乐剧更不能只有所谓“有歌有舞有剧情”的标尺和“好听、好看、好玩”的空话式的品位追求。

中国的音乐剧需要在市场中成熟起来。在市场中打造音乐剧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健康的音乐剧运营生态环境,这需要创演主体、经营主体、监管主体、消费主体的共同努力。没有好的作品,没有健康的演出生态,就是再好的、再花俏的营销手段也无济于事。音乐剧在西方是一项规范的系统工程,体现在从内容到形式,从创作,到制作、运作的整个过程中。建立健康的中国音乐剧运营生态面对的大问题,不是所谓的如何进入市场的具体操作方式的问题,而首先应该是艺术创作的问题。作为一名关注音乐剧的舞蹈人,我自然更多会从舞蹈方面来谈论音乐剧的创作。

音乐剧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毫无愧色地从其他表演艺术中汲取营养成分,诸如音乐、舞蹈、杂耍、滑稽剧、轻歌剧……等。舞蹈经过了一个世纪的兴衰荣枯,终于在20世纪中叶美国音乐剧的黄金时代里立定了脚跟,挺直了腰杆,摆正了位置。在西方音乐剧的发展史上,许多阶段性的代表作都和舞蹈息息相关,百老汇音乐剧的变革也与舞蹈的变化有密切联系。严肃地、通俗的、恐惧的、兴奋的、热情的、伤心的、幽默的舞蹈动律不断丰富着音乐剧的戏剧表达;爵士舞、踢踏舞、现代舞、芭蕾舞、民族舞蹈也都被成功纳入到百老汇音乐剧的舞台上。在音乐剧的历史上,你能够发现许多西方舞蹈史上编导大家的名字,你也能发现专属于百老汇的舞蹈大师,正是由于他们的存在,西方音乐剧的历史上才有了一个舞蹈编导在百老汇独领风骚的时代,舞蹈编导兼任导演(choreographer-director)的角色才能逐渐被确立,舞蹈才能承担起在音乐剧中叙事抒情的独特功能。在他们的贡献下,舞蹈作为一种发展情节的媒介,从“与剧情相分离的纯娱乐插舞”,逐渐发展到“成为推动剧情的重要手段”,转化为一种体态的情节语言。演员对自己形体的掌握和发挥,往往决定着这个角色个性的展现,有时甚至只是一个小小的体态表现,就透露出该人物的性格。他们在舞蹈中歌唱,在歌唱中表演,在表演中舞蹈,一段好的音乐剧舞蹈常常有助于表现人物的鲜明性。可以说,在使音乐剧从“宏大的娱乐”成为“表演艺术整合体”的变化中,在使音乐剧从一种“综合性的表演艺术”,逐渐成为一种颇有观众缘的“整体戏剧”的过程中,舞蹈和舞蹈人也功不可没。

谈到中国音乐剧的创作,我认为除了戏剧、音乐等方面的问题之外,舞蹈编创始终是中国音乐剧创作的软肋。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西方主流音乐剧通常都是有着坚实戏剧基础的“剧本音乐剧”,音乐剧最重要的元素仍然是“剧”,“歌”、“舞”、“舞美”等每一种元素虽不是单纯的“陪衬”,但都必须为“剧”服务。所以在我们尚在起步阶段之际,把淡化戏剧性、淡化情节、淡化人物当时髦,一味追求豪华视听感受的做法是极为有害的。这种饮鸠止渴的做法只能让舞蹈成为华丽的花边,顶多像是歌舞综艺晚会上的歌伴舞、舞伴歌,根本无法成为音乐剧的“叙事元素”和“抒情元素”。这样下去,我们的音乐剧创作极有可能输在起跑线上。其二,中国的舞蹈人对如何创作符合音乐剧需求的舞蹈还不熟悉。音乐剧作为一种“整体戏剧”,其音乐、舞蹈、戏剧、舞美等元素的综合绝不是简单相加,综合的前提是每一种艺术必须放弃其自身的某些特征、某些原则,才能进入“整合的音乐戏剧”。就音乐剧中的舞蹈而言,应该泛指所有的动作设计,包括舞蹈(轻松热烈的歌舞、独立的舞蹈段落、舞伴戏等)、戏剧动作、场面调度,甚至静默时刻的身体姿态……有助于情节展现的动作设计就可以被当作是音乐剧中的舞蹈,换言之,只有充分融入了戏剧的舞蹈才能成为音乐剧的舞蹈。这是因为动作本身就是戏剧语言的基本要素,也是表现人物性格的基本手段。因此,我们也不会觉得奇怪,为什么西方音乐剧史上会有多位舞蹈编导当上了音乐剧的导演。音乐剧的舞蹈创作没有程式化,也没有舞蹈类型和种类的限制,完全根据剧情需要对舞蹈的种类和风格做出不同的选择。这一植根于百老汇舞蹈创作传统的特点颇为重要。舞蹈的风格与音乐剧故事背景、题材相得益彰之时才能取得很好的戏剧效果。总的来说,编导们是根据不同的题材以及创作者们所想达到的演出效果来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舞蹈类型。成功音乐剧舞蹈的标准绝对不是眩目、好看这样简单,更不是一味图解歌词,而是应该有助于衬托情势、展现情节、塑造角色;还要处理好舞蹈与戏剧上下结构的关系;最优质的音乐剧舞蹈和舞蹈人甚至还能在剧中留下自己的招牌舞姿(Signature Pose)、招牌舞步(Signature Step)、招牌舞段(Signature Piece)等。

因此,为了制作具有“整体戏剧”整合风格的中国原创音乐剧,我们的舞蹈人应该在几个方面下功夫。首先,要端正自己的态度,无论是舞蹈界再大的腕,对于音乐剧而言,都需要从头学起。第二,参与创作和制作的出品人、制作人、艺术总监、编剧、作曲家、导演等一道,克服大制作、淡化情节的倾向,认真探讨如何用舞蹈在音乐剧中来“演故事”或者说用舞蹈如何把故事演好,这无疑是音乐剧特别要关注的课题之一。第三,在对西方音乐剧“描红”的同时,要重视对本土化、民族化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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