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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库火灾为何刑拘五名工人?

(2013-06-05 07:47:02)
标签:

粮库火灾

粮食安全

财经

    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日前证实,中储粮林甸直属粮库主任郜彦平等9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3日被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其中,郜彦平与直属库副主任罗洪权被取保候审,直属库副主任于国春、直属库综合科科长陈岩及5名工人被刑事拘留。

如果一个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就说明此人对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而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63日公布的5·31黑龙江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火灾原因,系配电箱短路打火引发火灾。这不仅排出了人为纵火的可能,而且明显降低了有关人员的责任,因为起火原因实属意外。

     那么这场“意外大火”,为何有五名工人和粮库主任、副主任、综合科科长这些领导一起担责,一起被刑事拘留呢?如果说粮库领导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尚属正常,对于5名工人被刑事拘留的原因,就应该给予明确的解释。而且,直属库主任郜彦平与副主任罗洪权都已取保候审,五名工人仍被羁押。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64关于中央储备粮林甸直属库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中指出,此次火灾共造成粮食损失约1000吨。经当地消防部门初步认定,火灾造成粮食损失价值约284万元,储粮资材损失23.9万元,火灾直接损失共约307.9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如果林甸直属库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共约307.9万元,只能算作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此看来,被刑拘的9人都够不上重大责任事故罪,五名工人被刑拘就更显得莫名其妙了。

如果再按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解释:“国家为保护农民利益,做到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落实惠农政策,在制定临时收储政策时允许在部分仓容不足地区建设露天储粮设施,现有露天储粮均经过有关部门批复同意。”这就意味着,中储粮林甸直属粮库违反《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央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的行为,是经上级批准,算不上过失。那么,5·31黑龙江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火灾的责任应该由谁来负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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