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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孕被弃闹情夫要钱该判3年吗

(2012-11-08 07:19:14)
标签:

司法滥用

情人索赔

财经

    据北京晨报报道:2009年,19岁的王某与已婚的李某建立情人关系。去年3月,李某得知王某怀孕后因不想要孩子便提出分手,并答应给她50万元作为补偿。但李某在支付了20万元后,便不再接听王某的电话。今年6月3日,王某在通州某一小区,以李某情人的身份,用“让其家庭、事业不得安宁”等言语相要挟,强行索要30万元,后又以到李某的住所及单位闹事的方式相威胁。6月6日下午2时许,王某在通州一家银行收取30万元时,被布控的民警抓获。

庭审中,王某表示因李某拒绝接听她的电话,她才去他家中和单位找他。她也从没要挟过李某,所有钱都是李某主动给的。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王某的辩述不能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女子王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

如果此报道的内容均为事实,把一件情人之间的感情与利益纠纷,上升到刑事案件查办,并定罪判刑,大有司法滥用之嫌。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19岁的女孩王某在2009年已婚的李某建立了情人关系,去年3月,李某得知王某怀孕后因不想要孩子便提出分手,并答应给她50万元作为补偿。如果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情人关系就没有触犯法律的地方(只是道德问题),俩人的补偿约定,就没有非法的成分。因此,王某向李某索要尚未支付的30万元就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首先就不具备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

此外,就“今年6月3日,王某在通州某一小区,以李某情人的身份,用“让其家庭、事业不得安宁”等言语相要挟,强行索要30万元,后又以到李某的住所及单位闹事的方式相威胁”的行为来说,虽然有“言语相要挟,强行索要30万元”的情节,但从王某与李某长期是情人关系,李某因王某怀孕提出分手,并答应给她50万元补偿的事实来看,很难说李某是被害人,难道王某不是被害人吗?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王某与李某长期以情人关系相处,不能说情感不深。何况一个刚二十出头的少女,因怀孕被弃,在索要30万补偿款未果的情况下,用“让其家庭、事业不得安宁”等言语相要挟,能算是犯罪吗?

退一步来说,就算王某“以到李某的住所及单位闹事的方式相威胁”,构成骚扰,最多也只能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再从“6月6日下午2时许,王某在通州一家银行收取30万元时,被布控的民警抓获”这一过程来看,给予王某30万元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其抓获问罪,并非真心给予王某。这种以公权力了结“私情恩怨”的做法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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