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近日发布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强调,农村金融机构应以支持农户贷款发展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定期考核制度,对农户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
虽然说,《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农户表达了善意,放宽了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的管理尺度,但在关键环节上还是流于形式,难有实际作用。比如: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
为何只“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对待那些还款意愿较差、预期现金流量不充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又该怎样处置?是逼迫还款,还是“抓猪抢粮”?在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的情况下,还这样明显得爱富嫌贫,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还谈何容忍度?
客观地说,农户贷款属于金融机构贷款客户中的弱势群体,基本上是生产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差,自身没有或少有担保抵押物,对金融机构来说风险较大。但是他们又是最需要资金支持,最需要政策帮助的群体。
如何针对农户贷款的特点和弱势,制定出一套政策扶持力度大、可操作性强、风险控制联动的农户融资担保方案,有效促进农户贷款的增长,助力农户发展致富。这才是容忍度应该体现的根本。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