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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钱救妻命者为何不能判缓

(2012-07-17 15:28:29)
标签:

医疗

社保

法律

财经

    昨天,因贫困而私刻医院收费章,患尿毒症妻子骗取透析治疗费的廖丹,在社会热心人士的帮助下将17.2万元赃款全部退还至北京市东城法院。该法院的法官表示,廖丹并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依法无法对其作出过轻的判决。廖丹退赃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在廖丹基准的310年的量刑区间内,最多减少30%以下的刑期。目前,法院还在合议中,会考虑廖丹家的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连日来,廖丹骗钱救妻被刑事诉讼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大部分网友认为,廖丹的做法出于无奈,其目的是为了救助妻子的性命,应该判缓刑,好继续照料妻子和12岁的儿子。也有人认为,社会保障体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救助机制不完善,是导致廖丹骗取医疗费的主要原因。而医院监管不严,造成了每次400元的骗款积累成骗取17多万元的大案。也有著名的法学教授,呼吁考虑本案的情理,要求对廖丹判处缓刑。

但也有律师明确指出:法律是法律,人情是人情。反对对廖丹适用缓刑。他认为,经济、生活困难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同时也不是可以“法外用刑”的法定理由。也就是说,廖某当出现问题没法解决的时候,应该寻求合法的途径解决,呼吁社会捐款,寻求政府救助(笔者注:在现实中,这些求助靠廖丹自身的努力很难实现)。

这位律师提出,廖某的行为构成了《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况且是属于数额巨大,应该量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情理的成分,法官也只能在37年进行量刑,不得低于有期徒刑3年。本案没有适用缓刑的法定理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危害不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才可以适用缓刑。本案,最低起点刑为三年,何来适用缓刑的基础?

2010114日,新乡辉县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丈夫为救患尿毒症的妻子抢钱筹集治疗费的案件。

 

 

为救患尿毒症的妻子,在债台高筑、无力支付昂贵的透析费的窘境下,郎计红铤而走险抢夺2万元。新乡辉县市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郎计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在法庭现场,一些旁听者对这一判决结果提出质疑,认为法庭过于考虑被告人是为妻子看病,因家庭困难才走上的犯罪道路。根据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该判处缓刑,这样的判决结果不利于惩治犯罪,法律缺乏严肃性。但更多的旁听者认为,郎计红是一个有情的丈夫,他虽然犯罪了,但应充分考虑其犯罪动机和过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针对质疑,审判长郭翔升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适用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考虑到被告人犯罪动机无主观意愿,犯罪过程没有暴力行为,故意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不大,并且属于初犯、偶犯,又及时退赃,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刑罚。

  郭翔升还表示,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宽严相济,被告人是家中的顶梁柱,生病的妻子、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都需要他照顾,挣钱看病。判处被告人缓刑,被告人既受到了刑罚,又能负起做丈夫的责任,没有将其家庭负担推向社会,应该是大家希望看到的结果。

笔者认为,上例案件与廖丹案件极其相似(而郎计红的行为手段比廖丹还要严重),对本案的量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廖丹之所以骗取医疗费,是为了解救妻子的性命,实属因贫困的无奈之举,其犯罪动机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不大,也已经全额退赃。而妻子还需要他照顾、儿子需要他抚养。于法于情于理,都具备判缓刑的理由。

求生是人的第一本能,法律的制定首先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存权利。如果说违法可以救助生命,守法将丧失生命,法律该如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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