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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律师明确指出:法律是法律,人情是人情。反对对廖丹适用缓刑。他认为,经济、生活困难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同时也不是可以“法外用刑”的法定理由。也就是说,廖某当出现问题没法解决的时候,应该寻求合法的途径解决,呼吁社会捐款,寻求政府救助(笔者注:在现实中,这些求助靠廖丹自身的努力很难实现)。
这位律师提出,廖某的行为构成了《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况且是属于数额巨大,应该量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情理的成分,法官也只能在3—7年进行量刑,不得低于有期徒刑3年。本案没有适用缓刑的法定理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危害不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才可以适用缓刑。本案,最低起点刑为三年,何来适用缓刑的基础?
2010年1月14日,新乡辉县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丈夫为救患尿毒症的妻子抢钱筹集治疗费的案件。
在法庭现场,一些旁听者对这一判决结果提出质疑,认为法庭过于考虑被告人是为妻子看病,因家庭困难才走上的犯罪道路。根据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该判处缓刑,这样的判决结果不利于惩治犯罪,法律缺乏严肃性。但更多的旁听者认为,郎计红是一个有情的丈夫,他虽然犯罪了,但应充分考虑其犯罪动机和过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针对质疑,审判长郭翔升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适用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考虑到被告人犯罪动机无主观意愿,犯罪过程没有暴力行为,故意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不大,并且属于初犯、偶犯,又及时退赃,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刑罚。
郭翔升还表示,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宽严相济”,被告人是家中的顶梁柱,生病的妻子、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都需要他照顾,挣钱看病。判处被告人缓刑,被告人既受到了刑罚,又能负起做丈夫的责任,没有将其家庭负担推向社会,应该是大家希望看到的结果。
笔者认为,上例案件与廖丹案件极其相似(而郎计红的行为手段比廖丹还要严重),对本案的量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廖丹之所以骗取医疗费,是为了解救妻子的性命,实属因贫困的无奈之举,其犯罪动机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不大,也已经全额退赃。而妻子还需要他照顾、儿子需要他抚养。于法于情于理,都具备判缓刑的理由。
求生是人的第一本能,法律的制定首先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存权利。如果说违法可以救助生命,守法将丧失生命,法律该如何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