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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应以劳动者为本考量问题

(2014-02-26 08:27:23)
●应以劳动者为本考量问题  作者:石飞
  针对建筑领域职工流动性大等问题,江苏南通市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核发实施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确保全市在建工程的农民工“应保尽保”。此举受到了全国政协副主席卢展工的肯定,认为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2月25日《江苏工人报》)
  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核发实施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就是说,凡没有给工人买工伤保险的施工企业没有资格开展施工项目。南通市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从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考虑,农民工集中,发生工伤事故风险多发。而既往的教训是,有些施工企业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劳动者往往被罹入窘境。有的企业不承认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医疗费用;有的企业以无力支付为借口,推卸责任义务;更甚者是,遇有工亡情况,丧葬、抚恤等费用一概无从讨要,呼天叫地皆无用。只要是买了工伤保险,上述种种费用都会有工伤保险基金负但,这对于劳动者来说,等于套上了“保险带”和“救生圈”。
  上述措施,可谓功德无量,有百利,仅有一“弊”。其一“弊”者,就是加大了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因此就冒出了指责的论调,说是给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设障,不利于企业发展。其实,这种论调并不新鲜,已属老掉牙的胡言。多年前就有人在网上起哄,叫唤“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过度干预企业分配。真是岂有此理,难道只有要求劳动者白干活,一分钱薪酬不拿,才是支持企业?由此我又联想到日前有的媒体对强制建筑企业预缴工资保证金的非议,认为那是制约企业发展的羁索和门槛。
  俗话说,屁股指挥脑袋。笔者认为,持否定观点的人,是屁股坐偏了,只紧挨老板,而疏远了劳动者,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须知,劳动者是企业之本,没有了这个“本”,企业只能关门熄火。如果以劳动者为本的观点来考量问题,那么,上述问题便都不难理解,强制企业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缴工资保证金,就是应该和必须。因为在出现工伤事故的时候,伤者就不会遭受窘况熬煎;在出现拖欠工资特别是老板跑路的时候,劳动者就不会再为血汗钱落空而无可奈何。这对于社会和谐稳定都是大有益处的。
  再者,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多年国家有关部门的明文规定。法律法规至上,任何企业都必须警畏和遵照执行。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决不能把豁免法律法规,漠视劳动者的利益作为支持帮扶企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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