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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湛江电力企业小吕劳务派遣杂谈 |
分类: 杂文时评 |
●为败诉劳工吼一声冤 作者:石飞
广东湛江劳工小吕的冤情见报好多天了,至今依然纠结我难以忍耐。一个写作者的良知强求我,必须为这些无助的劳工大吼冤枉,即便吼破喉咙无人理会。
小吕(化名)在湛江一家国有电力企业工作了6年,他原以为自己就是这家企业的职工。到头来,该电力企业却不承认他是自己的员工,说他与湛江一家运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小吕将该电力企业告上法庭,被一审判决败诉。(4月23日《工人日报》3版)
这篇900多字的报道,让我强烈震撼和惊悚。我为小吕被无端受到欺诈和愚弄深表同情,我为国企的无良和缺德极端愤怒,我替法官“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助纣为虐”无比羞耻!
为能了解更多一些案情,我连续多日先后数十次打电话向相关编辑、记者及当地有关方面询问,但始终一无所获,有的表示不了解,有的则故意拒绝回答。现在,只能就报道所提供的信息,分析小吕的冤情。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案情。第一个层次:小吕2005年求职时,出面招聘他的单位是湛江某电力企业,让小吕签字的劳动合同是“格式空白合同”,且没有交小吕收执一份。在后来的时间里,小吕续签过两次劳动合同,情况与第一次相似。第二个层次:6年间,小吕的工作单位一直是该电力企业。该电力企业给小吕发了接收函、住房补贴、荣誉证书、工作服、工作牌及专业资格证等。虽然小吕的工资和社保等福利来自湛江某运营公司,但小吕却以为该运营公司是该电力企业旗下的一个部门或者子公司,所以,小吕认为自己就是该电力企业的职工。和小吕一样遭遇的还有另外几位职工。第三个层次:2010年12月,该运营公司因即将被注销,通知小吕等人解除劳动合同。小吕等人要求确认与湛江某国有电力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被拒后,就向法院起诉。当地法院认为,运营公司提供了小吕等人与运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之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工资奖金的记账凭证等相关证据,更能证实原告与运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小吕等人败诉。小吕等人不满,已经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冤情之一,无效的劳动合同,不能作为判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否的首要依据,当然是劳动合同。然而,小吕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却是在不正常的和非法的境况下形成的极其荒诞的东西!在招聘第一关电力企业就搞了个“替代相亲”的“面试”的把戏,其自称是“代理运营公司进行”招聘的。招聘员工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不可能随便找个无关的单位或个人代办,哪个无关者又会愿意操这份闲心、担这份风险呢?这是既是法定程序,也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常识。既然该电力企业上心直接操办,足见所招之人与其有相当的厉害关系,其实就是为自己招工,并非是替什么运营公司“越俎代庖”。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面地平等地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意见一致后签字盖章。然而,电力企业让小吕签字的却是“格式空白合同”!“格式空白合同”签了名字,至于用人单位是谁、合同条款最终如何,小吕一概无从知晓,也没有依法交执一份给小吕。显然,由招聘面试到劳动合同签订,全程贯穿着欺骗!而且,在后来的两次续签时,依然如法欺骗。可能有人会提出质疑,一个明白人干吗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须知,在求职难的大背景下,弱势的劳动者只要能得到一个饭碗子,无论让他在哪里写多少个自己的名字,他都会照办的。这不是无知和愚蠢,而是被胁迫无奈,“人在矮檐下不得不低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此可以认定,运营公司与小吕形成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从劳动合同所规范的法律层面上来认定,小吕与运营公司之间的所谓的劳动关系是非法的,不应认可。
冤情之二,该电力企业是利用违规劳务派遣手段坑害劳动者。小吕的工资和社保等福利“来自”运营公司,运营公司有“为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工资奖金的记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以此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无道理。但是,运营公司为何将自己的职工送给电力企业使用长达6年时间?是赐馅饼?是无偿施爱?市场经济讲究互利互惠,很显然,他们之间是劳务租赁关系,即劳务派遣关系。国企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的手段,一般都是这么样的套路,用工企业将款子打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走账。分析可明,本案中的运营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电力企业与之合谋实施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电力企业为了规避用工责任,降低用工成本,故意将所招用的工人放在运营公司,名义上作为运营公司的员工,由其支付低廉的待遇,而实质上却当作电力公司的正式人员长期顶岗。《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就此条规定执行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专门给劳动部的答复函中进一步强调了劳务派遣的“三性”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2007年12月26日《京华时报》)小吕在电力企业连续工作了6年,显然属于违规劳务派遣,违规就要纠正,理所当然应该认可小吕就是该电力企业的正式员工。
冤情之三,小吕与电力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前述已经否定小吕与运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该电力企业对小吕的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违规。加之,小吕有该电力企业所发的接收函、工牌、工会证、通讯录及住房补贴申请等凭据,尤其是小吕在该电力企业连续工作了6年,其两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勿庸置疑的。对此情况,该电力企业解释是:这只是“‘某些特殊行业和系统通用的一种管理模式的体现’,无法证明电力企业与小吕等存在劳动关系。”此荒悖之论,恰恰暴露了国有电力企业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的乱象的严重程度。国资委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89%的央企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派遣工占央企职工总数的16%,主要分布在石油石化、通信、电力、建筑施工和军工企业(2011年2月26日《经济观察报》)。全国总工会在向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报告中显示,截至去年初,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达6000多万,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2011年12月1日《工人日报》)。这些权威数据,刚好反证了国企电力企业整体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的普遍性,湛江某电力企业只不过是其中一个代表而已。其不承认为之连续工作了6年的小吕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实在是法理、情理和道德难容!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以法律为准绳,明辨案情真相,依据正当的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严惩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工企业,还长期被欺诈、愚弄和盘剥的小吕等劳动者一个清白和相应的补偿。
最后,再说一句题外话。本案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对于全国电力企业来说,有千千万万个“小吕”,一直都被这种违规的劳务派遣无休无止地欺诈、愚弄和敲榨(畸低的薪酬待遇),他们亟须拨乱反正,还其正式职工的身份。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劳务派遣进行专项整治,建议不妨就从解剖本案开始。对于央企国企所谓的“某些特殊行业和系统通用的一种管理模式”(即违规劳务派遣),必须下狠心全面整顿,以捍卫我国劳动合同制主体用工制度,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新闻链接http://media.workercn.cn/grrb/2012_04/23/GR0306.htm
广东湛江劳工小吕的冤情见报好多天了,至今依然纠结我难以忍耐。一个写作者的良知强求我,必须为这些无助的劳工大吼冤枉,即便吼破喉咙无人理会。
小吕(化名)在湛江一家国有电力企业工作了6年,他原以为自己就是这家企业的职工。到头来,该电力企业却不承认他是自己的员工,说他与湛江一家运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小吕将该电力企业告上法庭,被一审判决败诉。(4月23日《工人日报》3版)
这篇900多字的报道,让我强烈震撼和惊悚。我为小吕被无端受到欺诈和愚弄深表同情,我为国企的无良和缺德极端愤怒,我替法官“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助纣为虐”无比羞耻!
为能了解更多一些案情,我连续多日先后数十次打电话向相关编辑、记者及当地有关方面询问,但始终一无所获,有的表示不了解,有的则故意拒绝回答。现在,只能就报道所提供的信息,分析小吕的冤情。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案情。第一个层次:小吕2005年求职时,出面招聘他的单位是湛江某电力企业,让小吕签字的劳动合同是“格式空白合同”,且没有交小吕收执一份。在后来的时间里,小吕续签过两次劳动合同,情况与第一次相似。第二个层次:6年间,小吕的工作单位一直是该电力企业。该电力企业给小吕发了接收函、住房补贴、荣誉证书、工作服、工作牌及专业资格证等。虽然小吕的工资和社保等福利来自湛江某运营公司,但小吕却以为该运营公司是该电力企业旗下的一个部门或者子公司,所以,小吕认为自己就是该电力企业的职工。和小吕一样遭遇的还有另外几位职工。第三个层次:2010年12月,该运营公司因即将被注销,通知小吕等人解除劳动合同。小吕等人要求确认与湛江某国有电力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被拒后,就向法院起诉。当地法院认为,运营公司提供了小吕等人与运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之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工资奖金的记账凭证等相关证据,更能证实原告与运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小吕等人败诉。小吕等人不满,已经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冤情之一,无效的劳动合同,不能作为判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否的首要依据,当然是劳动合同。然而,小吕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却是在不正常的和非法的境况下形成的极其荒诞的东西!在招聘第一关电力企业就搞了个“替代相亲”的“面试”的把戏,其自称是“代理运营公司进行”招聘的。招聘员工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不可能随便找个无关的单位或个人代办,哪个无关者又会愿意操这份闲心、担这份风险呢?这是既是法定程序,也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常识。既然该电力企业上心直接操办,足见所招之人与其有相当的厉害关系,其实就是为自己招工,并非是替什么运营公司“越俎代庖”。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面地平等地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意见一致后签字盖章。然而,电力企业让小吕签字的却是“格式空白合同”!“格式空白合同”签了名字,至于用人单位是谁、合同条款最终如何,小吕一概无从知晓,也没有依法交执一份给小吕。显然,由招聘面试到劳动合同签订,全程贯穿着欺骗!而且,在后来的两次续签时,依然如法欺骗。可能有人会提出质疑,一个明白人干吗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须知,在求职难的大背景下,弱势的劳动者只要能得到一个饭碗子,无论让他在哪里写多少个自己的名字,他都会照办的。这不是无知和愚蠢,而是被胁迫无奈,“人在矮檐下不得不低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此可以认定,运营公司与小吕形成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从劳动合同所规范的法律层面上来认定,小吕与运营公司之间的所谓的劳动关系是非法的,不应认可。
冤情之二,该电力企业是利用违规劳务派遣手段坑害劳动者。小吕的工资和社保等福利“来自”运营公司,运营公司有“为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工资奖金的记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以此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无道理。但是,运营公司为何将自己的职工送给电力企业使用长达6年时间?是赐馅饼?是无偿施爱?市场经济讲究互利互惠,很显然,他们之间是劳务租赁关系,即劳务派遣关系。国企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的手段,一般都是这么样的套路,用工企业将款子打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走账。分析可明,本案中的运营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电力企业与之合谋实施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电力企业为了规避用工责任,降低用工成本,故意将所招用的工人放在运营公司,名义上作为运营公司的员工,由其支付低廉的待遇,而实质上却当作电力公司的正式人员长期顶岗。《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就此条规定执行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专门给劳动部的答复函中进一步强调了劳务派遣的“三性”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2007年12月26日《京华时报》)小吕在电力企业连续工作了6年,显然属于违规劳务派遣,违规就要纠正,理所当然应该认可小吕就是该电力企业的正式员工。
冤情之三,小吕与电力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前述已经否定小吕与运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该电力企业对小吕的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违规。加之,小吕有该电力企业所发的接收函、工牌、工会证、通讯录及住房补贴申请等凭据,尤其是小吕在该电力企业连续工作了6年,其两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勿庸置疑的。对此情况,该电力企业解释是:这只是“‘某些特殊行业和系统通用的一种管理模式的体现’,无法证明电力企业与小吕等存在劳动关系。”此荒悖之论,恰恰暴露了国有电力企业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的乱象的严重程度。国资委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89%的央企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派遣工占央企职工总数的16%,主要分布在石油石化、通信、电力、建筑施工和军工企业(2011年2月26日《经济观察报》)。全国总工会在向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报告中显示,截至去年初,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达6000多万,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2011年12月1日《工人日报》)。这些权威数据,刚好反证了国企电力企业整体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的普遍性,湛江某电力企业只不过是其中一个代表而已。其不承认为之连续工作了6年的小吕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实在是法理、情理和道德难容!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以法律为准绳,明辨案情真相,依据正当的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严惩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工企业,还长期被欺诈、愚弄和盘剥的小吕等劳动者一个清白和相应的补偿。
最后,再说一句题外话。本案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对于全国电力企业来说,有千千万万个“小吕”,一直都被这种违规的劳务派遣无休无止地欺诈、愚弄和敲榨(畸低的薪酬待遇),他们亟须拨乱反正,还其正式职工的身份。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劳务派遣进行专项整治,建议不妨就从解剖本案开始。对于央企国企所谓的“某些特殊行业和系统通用的一种管理模式”(即违规劳务派遣),必须下狠心全面整顿,以捍卫我国劳动合同制主体用工制度,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新闻链接http://media.workercn.cn/grrb/2012_04/23/GR03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