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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企业欠社保费,不能“绑架”职工当“人质”

(2011-09-02 09:47:38)
标签:

石飞

社保费

拖欠

《新华日报》

无锡市社保中心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企业欠社保费,不能“绑架”职工当“人质”  作者:石飞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和职工应尽的法律义务。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有些企业为了逃避法定责任,达到少缴费的目的,往往少申报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基数;有些企业甚至故意拖欠。对于这类漠视法律的企业,决不能姑息迁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制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保费。
  为此,江苏无锡市社保中心采取的办法是:存在欠缴社保费行为的企业名单,定期在网上公布;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补上的,社保中心将暂停其社保费核定申报,这就意味着该企业的参保职工将停止享受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各项待遇(8月31日《新华日报》)。
  无锡市社保中心的这种做法,等于“绑架”职工当“人质”。你企业拖欠社保费,好,那我就不给你们的职工兑现社保待遇,该发放的钱暂停发放,该报销的费用暂停报销,什么时候把拖欠补缴了,什么时候给你们恢复。这从表面看,似乎不无道理,权利义务对应吗?你拖欠了社保费,我理所当然要中断你们的待遇享受。这是一种歪理邪说,只能糊弄外行人,它是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尽管职工也要尽缴费的义务,企业欠费,也就意味该企业职工全部没缴费,其实,并非如此,企业欠费并不等于职工没有缴费。因为,职工应缴纳的费用,是由所在企业按月从工资中代扣,然后与社保机构统一结算的。通常情况是,欠费的企业,不仅没有上缴单位应缴的费用,而且把代扣的职工社保费滞押在企业或挪作他用。所以说,企业拖欠社保费,与所在单位的职工无责无过无关,社保经办机构“绑架”职工当“人质”,暂停支付他们的社保待遇,是“打不到兔子杀狗吃”,既毫无道理,也不够人道。
  笔者系“老社保”,曾经长期从事过社保工作,深谙此“潜规则”。企业拖欠社保费“绑架”职工当“人质”的做法,并非无锡市社保经办机构首创,在许多年前,不少地方就这么折腾职工了,甚至有的地方把这当作一种有效的征缴社保费的成功经验大肆推广。愚以为,这是一种“踩稀泥”、“捏软柿子”、无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卑劣行径。他们不敢或不愿意直接得罪企业,正面与企业“交锋”,就拿无辜的职工“开刀”,暂停支付职工社保待遇,逼职工向企业“造反”施压,促其缴费。结果是,激起群体事件频发,被中断了社保待遇的职工群众,不仅“闹”企业,更“闹”地方党委政府。职工清楚,社会保险是政府主导、由政府依法强制实施的保障制度。我记得,有一次某县因为企业拖欠社保费而停发职工退休金,酿成上千人集访,县委办公楼被围堵,无法正常运转,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公信和社会和谐稳定。所以,对于企业拖欠社保费“绑架”职工当“人质”的做法,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旗帜鲜明地严肃禁止。
  如何处置企业拖欠社保费?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行政,直接地正面地和欠费的企业“算账”,用足用好征缴社保费的法律法规,或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罚,或通过法律程序冻结企业账户,查封拍卖企业资产,偿还欠费;更严厉的,是不是可以商请相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等等。总之,作为公权在握的劳动保障部门,真想整治欠费企业,令其及时足额缴费,缺的不是办法和手段,而是缺“执政为民”的诚意,不愿意动真格的。必须明确强调:在企业拖欠社保费期间,职工的各项社保待遇,必须如数支付,一分钱不能克扣,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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