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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影视版权纠纷源在影视公司心态缺失

(2009-01-13 10:50:52)
标签:

it

分类: IT业界

 

    近期的“激动PK土豆”,沸沸扬扬,双方阵营都不乏支持者,搬法的搬法,论理的论理,从知识产权保护到信息产业发展,站在不同角度上,自然总是一副“受害者”的扮相。

 

    我的工作单位,是国内最大的数字影视娱乐内容提供商--网尚文化,网尚文化是传统影视节目最大的网络版权采购方,也是网络视频企业最主要的内容方,可以说衔接信息网络产业和影视娱乐产业的桥梁。就我的从业经历和观察,认为网络影视版权纠纷源在影视公司心态缺失。

 

    按理说,由于信息网络产业的发展,网络版权的出售可以为影视业带来新的收入,应该大受影视企业支持才对,特别是以国内电影业为例,全年拍摄电影406部,但是可以进入电影院线放映的寥寥无几,因此包括网络影视、数字电视等新渠道已经成了非大片的主要收入形式;已经取得票房成功的大片,因为国内DVD盗版的因素,也不可能在音像产品上获得收益,还是需要新渠道。但是对于这样长远发展最重要的新渠道,影视产业却丝毫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支持和协作。

 

    影视节目如同软件开发,一旦拍摄完成,则边际成本为零---有没有人买,成本已经支出完成,接下来应该是如何销售更多的拷贝--即根据市场容量制定适合的零售价或代理价,推向市场。

 

    但是实际运做中,影视企业完全没有考虑市场化的因素,漫天要价成为普遍情况。

 

    以网尚文化为例,为了坚持正版运营,先后采购了CCTV、TVB、ATV、SBS等主流电视剧集的信息网络版权,以及国内主要电影的网络版权。这样的结果是每年的版权采购成本接近2亿元人民币,这对于还在努力冲过盈亏线的网络影视企业来说,显然是一个不应承受的巨大负担。

 

    据整理的数据,国内一些稍微有些名气的电影,销售价格都在100-200万之间;但凡能排上大电视台的电视剧,一集的销售价格都在1万元左右,即一部大约30-50万元。这与现实环境的消费能力和法律环境,完全不成配比关系。

 

    以华谊兄弟本次以《非诚勿扰》起诉多家网站来看,其诉讼标的也不过11万元而已,即便诉讼请求完全获得支持,也不过是50万元的收入,且未刨除取证和律师费;从北京市中院的历史判例来看,大多数的影视节目侵权判罚不过在3万元上下。但是如果有网站主动去找这些影视企业购买,保证价格如前所述----宰你没商量。

 

    正是因为影视企业的不对等销售策略,间接鼓励了盗版行为,伤害了网络影视企业经营正版的热情。“劣币驱逐良币”,不仅仅是法律监管的松紧问题,首先应该是市场秩序是否合理。

 

    因此,解决网络影视盗版,光靠呼吁监管不能解决问题,正如美国音乐行业通过法律关闭了MP3下载,但依然挽救不了数字化竞争下的颓势---而中国的音乐行业和中国移动的合作,则给整个产业带来了新机遇。

 

插播广告:网尚文化2009年度影视节目采购进行中,欢迎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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