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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分成合同服务合同租金红利 |
分类: 能源 |
研究国外油气资源收益如何分配,有助于我们在规划页岩气新体制时,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油气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在勘查开采过程中,国家所有的油气权益采用不同的方式体现,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征收税费体现国家权益。一是在取得矿业权环节,主要税费是矿业权租金和红利。矿业权租金又称矿业权使用费,是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而向国家支付的费用,反映了矿产地租的概念。红利,主要指一些国家对前景明朗、潜力较好的矿区矿业权采取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中标者向矿产资源所有者支付一次性的现金。实际上,矿业权租金与红利都反映了开采主体获取矿业权,取得经营地下含矿空间而支付的租费。二是在矿产资源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税费。包括权利金、超额利润税。权利金反映了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超额利润税是按照矿产资源的质量差异而按不同比例征求的权利金。世界各国大都要对油气开采征求数量可观的权利金,同时加入对超额收益部分的调节,体现了资源所有者对级差地租的权益。
第二,签订油气合同体现国家权益。油气资源国与资源开采企业签订的合同包括产量分成合同、服务合同、回购合同、联合经营合同等。目前国际上使用较多的,一是产量分成合同,石油公司在勘探中如果没有商业发现,将承担所有的开发和生产费用;如果有商业发现,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按约定比例进行利润分成。这种合同常用于高风险开发。二是服务合同,由石油公司提供资金和技术进行勘探开发,承担开发作业风险,而其合同收益仅为现金形式的服务费。这种合同在资源前景明朗的国家使用较多,如伊拉克、伊朗、巴西等。不论石油企业与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何种合同,都要依法纳税。各国一般以国家石油公司名义同油气开发企业签订合同,油气收益大都会形成一个专门的基金,用于国家需要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