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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   根源是“利益驱动”

(2010-01-31 02: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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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钓鱼执法   根源是“利益驱动”
四川省人大代表曾智呼吁制订法规,从源头上宣判“执法经济”的死刑

 “上海的孙中界被‘钓鱼执法’绝对不是个案,在我们四川也有类似现象。”昨日,省人大代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副院长曾智呼吁,“必须尽快制订法规,遏制‘钓鱼执法’的行为”。在今年的“两会”上,曾智还提出了“幼儿教育免费”的建议。


代表观点:
利益是“钓鱼执法”根源
曾智说“钓鱼执法”的根源就是“利益驱动”。由于受利益的驱动,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用尽手段,与那些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串通一气,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从而“合法”获取利益。
 曾智举了一个例子,上海一名接受采访的“钓头”就坦言,执法部门与“钓头”谈好:抓一辆黑车给500元,200元 “钓头”自留,200元给“钓钩”,另外100元是给执法人员的回扣。由此可见,高额奖励即利益就成了“黑色食物链”的原动力。
 曾智还称,虽然孙中界“断指取义”,最后得以平反。但是这一个案无法撼动“钓鱼执法”被权力滥用的根。要对“钓鱼执法”斩草除根,必须先从源头上宣判“执法经济”的死刑,并且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聘用”各种社会人员。一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非考勿进、非有编制勿进;另一方面,任何执法机关都是由纳税人供养,没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样“按业绩提成”。在今年的广东两会上,广东省人大代表、知名律师朱列玉(本报曾专访)提出了《关于废除行政罚款按比例返还财政制度的建议案》。朱列玉律师在建议中称,目前普遍的与“钓鱼执法”类似的“罚款陷阱”事件根源,在于“按比例返还的财政制度”。


代表建议:
制订法规彻底斩断根源
 朱列玉认为,要根除“钓鱼执法”,就必须废除行政罚款按比例返还的财政制度。不管以何种名义和形式出台的罚款提成返还,都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必须一律废止。
  他建议,所有行政执法行为中产生的罚款,都必须依法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作出罚款的行政主体和行政公
务人员罚款提成返还。
 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级以下市,朱列玉直接批评称,各种“钓鱼式执法”频出,其实就是某些地方政府眼光狭隘,行政罚款根本就是“杀鸡取卵”,因此对于地级以下市的罚款全部划入省财政,分文不留给地方。
 曾智称,“钓鱼执法”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最大伤害,废除行政罚款按比例返还财政制度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尽快制订相关的法规,通过法律规范行政权力,将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

案例:“钓鱼执法”成了过街老鼠
     上海的“孙中界事件”让一些行政机关“钓鱼执法”的丑陋行为大白天下。“但是上海孙中界事件绝对不是个案,在我们四川,同样存在钓鱼执法或者陷阱执法,甚至还形成了产业链” 曾智称。
 曾智举例说,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网上有网友曝光,有的交警不是站在路口纠正交通违法,而是猫在树后等待违章车上钩,目的很显然——“罚你没商量”。一些公路限速80公里,而在某一段突然出现限速40公里的标志,等驾驶员反应过来的时候,抓拍超速的电子眼已在此恭候。
 曾智说,被媒体曝光的“钓鱼执法”事件屡见不鲜,种类更是比比皆是。比如深圳社保局假扮患者诱使医生违规;河北秦皇岛市,专门有一些人为获取向交通部门举报非法营运“黑车”的高额奖励,采取布设圈套诱导司机收费并栽赃的手段,不管是否“黑车”,统统纳入他们的举报范围,这些人通常被称作“钓鱼族”;比如卖淫嫖娼,某些执法机关操纵一些性工作者引诱受害人然后进行抓捕、罚款。曾经有媒体就揭露河北的公安机关曾利用这种方式攫取巨额罚款;还有在一些侦破有组织犯罪的案件中,执法机关也会采取钓鱼的方式取证。如贩毒案件中,以及盗窃销赃的过程中,警方也会采用这种方式。
 “这些执法中,我们可以看到了一个共性,就是执法部门或者执法者通过某种手段诱发了当事人的违法意图,或者是通过某个陷阱让当事人钻入圈套” 曾智说,“这些执行行为,从某种角度可以遏制一些违法行为,但是负面影响更大,损害了我们社会一些善良之心,比如上海的张晖案;伤害了政府机关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更大的伤害也许就是伤害了法律的尊严”。  

国外:禁止“钓鱼执法”取证
 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主任曹明江介绍说,在国外,有也“钓鱼执法”的类似称谓。在英美法系,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曹明江称,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曹明江称,“而在我们国家,有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却非常有创意地利用‘钓鱼执法’来攫取钱财”。

记者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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