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一审判决:有罪免刑
(2009-12-19 01: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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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一审判决:有罪免刑
尽管律师建议不上诉,但当事人并不“领情”,表示不服要上诉
昨日下午,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小学生卖淫案”引发的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卖淫案作出一审宣判:张安芬、刘仕华犯容留卖淫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昨日下午,“夫妻”二人回到家中,饱受煎熬的一家人在一审开庭一个半月后再次团聚,他们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和律师商量“是否上诉”。
容留卖淫指控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张安芬与刘仕华合谋让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刘某某同意后,张安芬与刘仕华于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先后租赁了五华区王家桥村273号一楼靠楼梯第一间等共四间出租房,容留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2008年11月27日,刘某某与赵某某在出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08年12月7日,刘某某与幸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后,幸某某因不付嫖资被刘仕华、杨某某等人殴打,刘某某报警称自己被幸某某抢劫。2009年3月16日,刘某某与王某某谈好嫖资,带回住处后因被巡防人员发现,张安芬、刘仕华让刘某某与祁某某采取换衣服的办法欺骗巡防人员,导致巡防人员错抓了祁某某等人。此后公安人员向刘仕华、张安芬了解事件的真实经过时,刘仕华主动陈述了其伙同张安芬容留刘某某卖淫的事实。
张安芬、刘仕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予以否认,均称自己没有容留或介绍女儿刘某某卖淫,也不知道女儿刘某某是否卖淫,过去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都是公安人员教其供述的。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公安机关违法取证,应当宣告两人无罪。
判决二人有罪免刑
法院认为:一是从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出示的证据来看,并无违反法律程序非法取证的情形,且警方进行讯问或询问均有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故被告人的翻供无证据印证。二是对本案未成年人进行取证时,均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指派代表作为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公安机关对未成年证人的询问过程,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并无本质冲突。三是关于被告方“家长为未成年人提供住所,不管该未成年人是否有卖淫行为,作为家长都无法构成容留卖淫”的观点。刘仕华、张安芬具有提供场所容留刘某某卖淫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也实施了提供卖淫场所的行为。因此,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和观点均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听劝不服要上诉
昨日下午,张安芬、刘仕华在法院判决后,回到了家中。
“我们不服判决,要上诉。”张安芬的代理律师许兴华告诉本报记者,“因为她(认为自己)无罪”。律师建议,就别上诉了,这个结果虽然在大家的预料之中,但是张安芬和刘仕华两人并不“领情”,认为自己无罪,坚决要上诉。
除开本案外,“小学生卖淫案”还引发另外三起诉讼:一是,刘某某状告昆明五华警方的行政诉讼案。因为刘某某不服;二是张安芬提出要求确认五华区警方在3月16日殴打其两个女儿、6月6月将刘家的四个孩子“强制带至公安局又非法拘禁”的行为违法的诉讼。五华警方否认其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只是承认警方3月16日存在粗暴执法,对3·16事件中身体受到侵害的姐妹愿意赔偿。三是3·16事件中受害的两姐妹起诉五华警方至法院,要求确认行为违法,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对于这些案件的进展,许兴华律师称:“目前都还没有开庭”。
记者手记:
有罪免刑能“慰藉”真相吗?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刘仕华的代理律师常伯阳似乎早有预料,在开庭前,他曾经说:“根据我们掌握的相关信息,刘仕华,张安芬肯定要判有罪的,如果认罪,会得到轻判,处缓刑”。
然而这个结果让人忽然想起“邓玉娇案”。对于“邓玉娇案”,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决: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有罪免刑”是乎成了有关部门平息公众事件的“良方”。一方面,用“有罪”来维护某些部门的做法的“合法性”,比如抓错卖淫者,比如巡防队员参与执法等,另外一方面,用“免刑”来平息强大的社会舆论,给大多数人一个心理“慰藉”。但实际的效果却事故为真相挖掘了坟墓。到现在,“小学生卖淫案”“曲终人散”了,我也没有弄清楚,那些被警方“费劲周折”找来却又不到庭当面对质的“嫖客”真的存在吗,那些巡防队员真是出于责任还是利益的驱动,昆明警方不抓现行而“秋后算账”是不是真的报复?
为什么,我们看不到真相?看到的只是“周老虎”“躲猫猫”甚至正在进行中的“鞋带自杀案”的影子。
记者 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