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异父异母法定继承翻译民法典编辑 |
分类: 翻译杂谈 |
因为去年译过产权制度有关的汉译英著作,我便翻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大致了解之后,我随手翻到了第二章《法定继承》,看到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我立马察觉到有一种兄弟姐妹关系没有包括进去,那就是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指父、母各自带着之前的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再婚或结婚而形成的兄弟姐妹。现实生活中,随着离婚率的上升,或非婚生子的增多,这种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关系也随之增加。他们的财产继承关系更加复杂,更易引发纠纷,也就更需要规范。
只所以我对异父异母的关系非常敏感,是因为之前我在翻译《社会企业家》(The Social Capitalist: Passion and Profits - An Entrepreneurial Journey)时碰到过这种关系。
Before setting out on the five-hour drive home, we stopped at the Dana Point home of my stepbrother (and namesake of my workplace), Dylan, where a holiday party was in progress.
-Josh and Lisa Lannon, The Social Capitalist, RDA press, p17
由于继兄弟姐妹关系平时接触得少,对这种关系的描述不常听到,一看到作者提到他的继兄或继弟(stepbrother)迪伦(Dylan),我一时不明白如何描述这种关系,就问作者,当时我还认为跟作者是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但作者回复我说:
My stepbrother Dylan, is the son of my stepmother, with a different father. In other words, my father married Lenore, and she already had a son before the marriage. He is of no blood.
意思是说,迪伦是作者的继母嫁给作者父亲时带来的,跟作者没有血缘关系,是异父异母。中国人俗称“拖油瓶”。根据书中其他内容可知,作者的父亲和继母还健在,他们继兄弟不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
这件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所以,在读到《民法典》中相关的条款时,我才会迅速发现其中的缺失。
《社会企业家》那段话中有关stepbrother的内容我是这样译的:
我有个继弟叫迪伦,跟我是异父异母……
为了强调这种关系,我在“继弟”之外,追加了一个“异父异母”。可是编辑没有保留“异父异母”,改为:
去看望一下我的弟弟-迪伦……
-乔希·兰农,莉萨·兰农,《社会企业家》,四川文艺出版社,p18
-乔希·兰农,莉萨·兰农,《社会企业家》,四川人民出版社,p18
不但“异父异母”没有了,连“继弟”这个信息都被编辑消除了,只剩下一个干巴巴的“弟弟”(还添加了一个我最讨厌的破折号),读者会认为是亲弟弟,这就失信于原作了。“异父异母”不是可有可无的,读者若是了解作者的家庭情况,或许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作者:作者从小缺乏亲生母亲的关爱,性格、心理受到影响;甚至缺少亲生父亲的关爱和约束;而弟弟又不是亲的,有些心理话可能没法交流,而且在弟弟家也不是太受欢迎,兄弟亲情也缺失等等。
我不知道编辑为什么删掉“异父异母”,编辑事先没有征求过我的意见,这是对译者的不尊重。出版之后,等我发现已经过了一段时间,木已成舟,问也无济于事,我也没有再问。问也是个不愉快。“异父异母”于法不合,有违道德,还是不符合编辑规定,甚或影响作者的形象?作者把自己酗酒成瘾、几乎自杀的事都写出来了,“异父异母”不会更毁形象,没有什么丢人的。
编辑几乎不琢磨外文原文,也不跟译者交流,自己想当然地随意修改。抱着译者的孩子,却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意“整容”,这是编辑行业的普遍现象。似乎没有人告诉他们应该尊重作者和译者,敬畏文字和文化。我很想问编辑和出版社:
什么是编辑?
编辑需要干什么?
如何对待修改?
你凭什么改,依据何在?
在给别人改稿时,是否怀有敬畏之心?
总之,你的编辑理念是什么?
三审三校纯粹就是自欺欺人。它非但没有减少译文中的错误,反而又改出很多错误,有的书甚至是错误连篇。审校者也在制造错误,在他们修改之后,明明是错误的,编辑也不敢改回去。最后背骂名的却是译者。
人都说外行领导内行,有好结果的时候不多,劣币驱逐良币;而由所谓的没有敬畏之心的“内行”领导没有敬畏之心的“内行”,其实更可怕,更有欺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