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黄蜂时评 |
3月20日,人大发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我觉得有个内容没有注意,那就是关于三险一金的问题。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问题一:
三险一金在劳动合同中应该单独明确规定。在草案中却没有提及,是不是包含在“劳动报酬”中,不得而知。但我觉得保险与劳动报酬还不是同一个概念。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问题二:
试用期间是否由单位交纳三险一金?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没有规定就等于没有。
我觉得制定此法的人员,应该到市场上去应聘一次,至少一次,体会一下,让好事做到家。
另外:
我还建议人大网站上应该有长期的“人民建议”对话窗口。还建议天安门广场上的升旗班中应该有女兵,以体现男女平等,及女兵的风采。
有这个想法已经好长时间了,今天趁给人大发送劳动法意见时一起发过去了。看看有没有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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