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中组发 〔 2 0 1 9 〕 10 号
2019 年 4 月 24 日
第一条为了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中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规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专业技术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上机关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设置。经批准,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县级以上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特设职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按照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和建立职级序列的要求,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调整为职级。职级序列分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中职务与级别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总监以下职级;
(二)市(地、州、盟)
、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总监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
(三)部分县(市、区、旗)
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 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总监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 15% 。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总监不超过一级、二级 总监总数的
40%,副部级单位一级总监不超过一级、二级总监总数的 20% 。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不超过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 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总监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 6%。 其中,一级总监不超过一级、二级 总监总数的
30%。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 类职位数量的 48%。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总监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 3%,其中,一级总监不超过一级、二级总监总
数的30%。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 45%,
其中,一级高级主管不超过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
、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总监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 2%,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
23%。其中,一级、二级高级主管不超过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总数的 40% ,一级至四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
6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职数按照本项规定执行。
(五)县(市、区、旗)
机关二级高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 2%,三级、四级高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
15%。其中,三级高级主管不超过三级、四级高级主管总数的 40%, 一级至四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
60%。
第六条 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等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并核定职数。
第七条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由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在规定的职位数量和职数比例内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机关可以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在专业技术类特设职位上担任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其中突破规格、职数限额设置的职级职数单独管理。
第九条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总监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总监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高级主管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主管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管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管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综合管理类、行政执 法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是:
一级总监对应一级巡视员;
二级总监对应二级巡视员、督办;
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
一级至四级主管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一级至四级主办;
专业技术员对应一级科员、一级行政执法员(见附件)
。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符合«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具备拟晋升职级要求的资格条件。重点考虑其政治素质、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审批权限等要求,根据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与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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