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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

(2019-11-14 22:45:25)
标签: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时评

分类: 公务员政策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但自2019年6月1日起,《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任职资格评定有“法”可依了。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是确定和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的必备条件。
那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究竟如何评定任职资格呢?

一、这份文件涉及到哪些人员?
限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即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二、哪些单位可以设专业技术职位?
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上机关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设置,经批准,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部分县(市、区、旗) 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县级以上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特设职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类?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分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四、评定条件?
一是名额限制,初级、中级没有名额限制;高级(包括正高、副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实行限额控制。
二是任职年限,
1、初级: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2、中级:取得初级资格后,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满4年即可参评。其中具有相关、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的,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满2年即可参评。
中级评定采取评审或者考核的方式。
具有相关、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可直接确认中级。
3、副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在专技类职位上工作满4年,其中具有相关、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的,只需要在专技类职位上工作满2年即可参评。
副高评定采取考试或者评审的方式。
4、正高: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满6年。
正高资格评定采取评审的方式。
三是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应当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

五、其他类别公务员是否可以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只要具有相关、相近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历,参加有关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方式和程序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是可以的。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
中组发 〔 2 0 1 9 〕 10 号
2019 年 4 月 24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是指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认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是确定和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按照不同专业进行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分为高级、中级、初级, 高级 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

第四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组织评价、业内认可、以用为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应当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应当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工作实绩、工作经历等条件,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在规定的工作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六条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知识;

(三)能够承担常规性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具备解决、处理工作中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一般应为本专 业的技术骨干,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在专业技术类职位 上工作满 4 年,其中具有相关、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的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满 2年;

(二)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知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能具备解决、处理工作中较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五)在本职位上取得较突出的工作实绩 ;

(六)通过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相关、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八条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一般应为本专业的技术拔尖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满 4年,其中具有相关、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的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满 2 年;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知识;
   (三)具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解决、处理工作中重大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培养、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五)在本职位上取得突出的工作实绩;
    (六)通过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或者评审;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一般应为本专业的技术带头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满6 年;
    (二)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知识掌握本专业发展趋势;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主持解决、处理工作中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以及较强的创新应用与示范引领能力;
    (四)具有培养、指导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五)在本职位上取得显著的工作实绩;
   (六)通过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应当坚持通用条件标准与专业条件标准相结合,保持不同等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理的结构比例,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实行限额控制。 

第十一条 对工作实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三章 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采取考核、考试或者评审的方式进行。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采取考核的方式, 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采取评审或者考核的方式,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采取考试或者评审的方式, 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采取评审的方式,特殊专业或者工作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坚持用人机关业绩评价与同行专业评价相结合。由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机关按照权限组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具体程序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授权中央有关机关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不同专业确定。

第十四条 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或者授权有关机关组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用人机关代表、干部人事部门代表和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组成,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包括 若干名企业事业单位同行专家。

第十五条 对已取得相关、相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人才职称通过录用、调任、聘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进入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所在机关对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进行审核,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转换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或者备案。 

第十六条 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当具有相关、相近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历,参加有关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方式和程序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的,可以直接确认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对业内公认、实绩显著、机关急需但未取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放宽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机关干部人事部门推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应当限定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中评定,不得扩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参评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每有 1 个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参加上一等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所需的工作年限可缩短半年,每有 1个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入参加上一等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所需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相同、相近专业职位的交流任职,除工作有特殊需求的职位外,机关不得要求已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公务员重复参加评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不得突破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结构比例和限额。
   (二)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严守评审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三)申报人员应当如实申报,诚信自律,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其中,申报人员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纪律行为的,取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记入有关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 5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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