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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搞证”和准播证能控制“恶搞”吗?

(2006-09-05 10:24:48)
分类: 传媒
首先我们先问几个问题:
  • 恶搞是什么?

  • 恶搞反映了什么趋势和潮流?

  • 深层的原因?
  • 国外相关立法如何?
  • 监管者如何应对?立法怎样具备可操作性?

1. 恶搞是什么?

众说纷纭,屁股决定脑袋,不同阶层、不同位置的人观点针锋相对:

“恶搞”是当前网络上流行的,以文字、图片和动画为手段表达个人思想的一种方式,完全以颠覆的、滑稽的、莫名其妙的无厘头表达来解构所谓“正常”,说白了,就是不好好说话,是历史虚无主义、文化虚无主义思潮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 专家开会防止网上“恶搞” 揭露恶搞根源及危害

恶搞是一种方式,一种异议的表达方式.

表达对主流思潮的异议,对大一统舆论的异议,对刻板教条无限推崇的异议.

        -- 恶搞是一种异议的表达方式

2. 恶搞反映了什么趋势和潮流?

首先,这是网络惹的祸!网络使得信息的发布和传播不再是精英阶层的特权,打破了传统的单向的广播式渠道的垄断地位。即使广电总局监管了视频网站,但网络仍提供了丰富的手段让用户通过建立1对1和1对多的信息发布和传播通道,就像胡戈所说

“会寻求新的传播模式来传播自己的视频短片,比如BT、聊天模式(msn/qq),这样就在广电总局的严打范畴外”。

BT下载的种子可以透过BBS、Email、msn/QQ等各种途径发布,监管当局可以要求BBS版主或服务提供商协助监管,但是Email呢?msn/QQ呢?

其次,是视频拍摄制作技术门槛的降低。DV已渐渐成为一种消费品,走入寻常百姓家。MovieMaker等制作软件操作简便,视频制作不再是专业人士的特权,不再需要借助非线性编辑等专业工具。

这是怎样一种潮流?这是技术的冲击力,这是技术的颠覆性力量!正如喻国明老师的总结:“数字化技术之所以有成长性非常大的前景是在于,它在消解着很多传统的限制、传统的边界,比如说消解传统媒介的介质......消解过去各种媒介不对称的关系等等。”

传统的对视频制作和播出渠道进行监管的方式面临根本挑战。“这不是允许不允许你采制新闻的问题,因为我们过去的生产方式、把关方式都是传统媒介基于比较有限载体精品式的内容生产方式、把关方式、制作方式,这种是以小搏多的,而网络最大的特点是海量信息的储存、链接、互动,这是网络自身的特性。”因此网络的内容一定不能用传统媒介的监管方式监管,“准搞证”和“准播证”控制不了“恶搞”。

3. 深层的原因是什么?

深层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是《电视文化》一书作者约翰.菲克斯谈到的:

“文化经济的商品不是意义与快乐的承载者或传递者,而是意义与快乐的激励者。产生意义/快乐最后成了消费者的责任,也是为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这并不是说文化商品的物质生产者与发行者不想创造并销售意义与快乐--他们确实想这样做,但这种努力以失败居多。”

其次是文化商品只有通过消费者的解读--多元化的解读,才能达成有效传播--在消费者的圈子或阶层中的小众传播。此外如前所述,技术的发展为消费者的积极解读和消费者发起的传播(即口传)提供了手段,主流文化和精英阶层的垄断已被打破。

菲克斯还谈到文化商品的有两种传统流通模式:

  • 节目制作者把节目卖给发行者,节目是直接的物质商品。
  • 作为商品的节目改变了身份,成了生产者。它所生产的新商品是观众,观众被卖给广告商或赞助商。

还有第三种模式:节目成了原材料、或是半成品,观众进行二次创作。观众从商品变成生产者--“意义与快乐的生产者”。

今年胡戈“恶搞”《无极》被观众追捧、却被陈导斥为“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小制作《疯狂的石头》得到观众积极的口传而获得出乎意料的票房,可说是观众作为“意义与快乐的生产者”的力量的典型案例。

所以约翰.菲克斯总结到:“电视远远不只是支配阶级的代言人,支配者必须承认,电视这个领域是他们的权力尚不安全的主要领域之一,他们必须鼓励文化差异,尽管这些差异意味着会对他们自身的地位构成威胁。”

 

请看下篇分解:如何法治“恶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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