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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许是一个可耻的时代

(2007-11-28 18:21:58)
分类: 可以兴,可以怨
 

 

 

周一例会的时候,和同事发生了激烈的争辩,话题是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西区的孕妇之死。情绪激动时竟至口沫横飞,想来一定是面目可憎的。

但在这样的生死问题上,任何犬儒立场都是我无法容忍的。

 

孕妇李丽云和她不足月的胎儿死在了医院,因为她的丈夫不同意做剖腹产手术。李丽云死后第二天,我恰好值评论员班,针对这个注定会成为热点事件的新闻,写了一篇社评,《不是法律有病,而是缺少担当》。主要观点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病人情势危急、而愚蠢的家属拒不签字的特殊情况下,医院是必须自主做出手术决定的。医生之所以含泪看着孕妇死在病床上,却不敢拿起动手术刀,缘于医疗主管机关的官僚主义、法律素养差,以及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时代里,医疗机构普遍缺少担当的问题。本来稿子就要签字复印了,却在最后关头被撤了下来。撤了就撤了,这是一种管理制度,我没什么意见。但我有意见的是,如果两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死掉了,而我们所有的人却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如果还有人觉得,他们只能死,没办法救,而且这是由中国的特殊情况决定的,那就太可耻了。如果真的是这样,如果真的必须眼睁睁看着孕妇死去,如果没有任何救济的措辞能够挽留李丽云的生命,那我们一定是生活在一个可耻的时代,我们高谈阔论的所有价值就毫无意义。

 

从伦理角度看,医疗机构的天职就是治病救人,医生的职业准则要求他们,当病人面临生命危险时,必须做出正确的医学判断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救治措施。如果病人因为没有得到正确的救治而死亡,无论有什么样的客观因素影响,那都是医生的失职,是对自己古老而神圣职业的一种玷污。当然,医生和其他职业一样,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有可能会面临难以预料的险峻局面,甚至可能要承担某种后果,这个时候,就需要他们做出选择,是承担自己的责任还是逃避,是捍卫自己的荣誉还是置病人的安危于不顾。这就好比有人落入冰湖,岸上的人同样也面临选择一样。如果走开,自己可以确保无恙,但随着落水者的死去,内疚和自责会始终缠绕着他。而医生因为逃避所将付出的代价还要严厉得多,因为他面临着失职的指控。

 

而从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立场来看,当多种权利出现对抗和冲突的时候,生命权总是高于一切的。孕妇李丽云面临一种严峻的情势,如果不做剖腹手术,她就必死无疑。医生对此是完全了解的。即使医生不懂得什么叫生命权,即使没有受过西方社会在几百年前就已经完成的人文主义教育,至少也应该听说过人命关天吧?怎么能仅仅因为一个疑似神经病的家属的意见,就听任孕妇被感冒夺去生命?这实在太匪夷所思了。

 

医生和医院有所顾虑,这并不难理解。似乎所有的医院都有那么个惯例,就是动手术前要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历书写规范》也规定,在做手术前,必须取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家属或关系人的签字。最近一些年来,由于医卫领域的普遍混乱、医患矛盾的尖锐、所谓职业医闹的出现,医生和医院有点像是惊弓之鸟,生怕给自己惹了什么麻烦,做什么事情总想尽量不承担责任。原本只是为了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知情权而设的知情同意书,慢慢变成了医院开脱自身责任的格式合同,患者或家属签字的时候总会心惊胆颤,好像他们正授权了结自己的生命一样。如果医疗机构没有把知情同意书理解为授权,他们就理应具备行使职责的能力和勇气。

 

更何况,法规本来就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应变措施,那就是,在患者缺乏行为能力、无法找到患者家属以及“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医疗机构只要履行适当的程序,取得医院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的同意,抢救手术同样可以进行。法律并未授予患者家属处置患者生死的权利,如果法律允许家属主宰患者的生命,那岂不是在鼓励变相的谋杀吗?即使医院在为李丽云做剖腹手术时出现了意外情况,比如婴儿死亡等,医院和医生同样可以援引民法通则中的紧急避险条款,减轻承担或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如此看来,无论从什么样的角度去推敲,医院不采取正确的措施、听任李丽云死亡的做法,都是应该受到追究的。他们的失职,无法以国情为由而得到赦免。

 

但李丽云的死还有更多值得追问的。

如果李丽云的丈夫肖志军没有精神方面的问题,如果他明知李丽云不接受剖腹手术就会死去,他仍然拒绝签字,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呢?有没有涉嫌过失杀人?警方在接到报警并到达现场之后,为什么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将肖志军带离现场?如果说警方没有相应的职责,那么,哪一个政府机关和司法机构赋有这种在紧急情况下维护生命的责任?很长时间以来,公民福利始终是我们社会的一个软肋,尤其是弱者的福利,社会少数派的福利,始终得不到有力的保障。那些弃婴,那些被家庭暴力摧残的女性,那些流浪在街头的孩子,他们似乎从来就不曾存在着,只是活着或等死而已。为什么在林林总总的政府机关之中,就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社会福利局呢?为什么原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却被转让给软弱无力的准政府机构——它们号称协会,同样消耗公帑,却没有一点点执法权和维护公众福利的积极性?难道李丽云的死,没有昭示出更重要的社会缺陷吗?

 

官本位,行政主导,虽然有时能集中力量办大事,但也往往漏掉了很多该管的事情,也管了很多不改管的事情。朝阳医院在自身缺乏担当的情况下,只好向上级主管机关汇报,而一个科长,我们政府里最小的吏,竟可以下达命令说,“有家属的签字,一定不能做手术“。谁给了科长解释法律的权力?谁又了他决定一个人生死的权利?当李丽云最终死去的时候,这个科长、他头上的处长们,有没有感到一丝的不安?更可怕的是,北京市卫生局居然站出来说,医院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有这样冷血府机构,怎么能指望医院、救助站能够真正扶危济困呢。

 

在太平盛世,在首善之区,一个孕妇居然因为家属不签字就死在了医院里,这是时代的悲哀,也是社会的耻辱。我不在现场,但我看到那个可怕的场景仿佛一出悲凉的戏剧,所有担负着职责的人都袖手旁观,而那个愚蠢的丈夫亲自扮演着勾魂者的角色。他们以自己的愚昧、昏庸、麻木和冷血,葬送了一个年轻的生命,扼杀了她腹中的胎儿。到目前为止,除了肖志军的徒劳忏悔之外,还没有任何人出来承担责任。

 

类似的悲剧曾经上演过。今年夏天,一个患急性阑尾炎的外地青年,同样因为没有人愿意签字,死在了北京的一家医院。不知道,下一个死的将会是谁。如果我们不能站出来大声疾呼,如果我们过着自己的太平日子、对他人的死亡漠不关心,难道同样的惨剧就不会落到我们的头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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