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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更应该实行富国和穷国区别对待制度

(2006-08-02 12:49:33)

美欧日等在一些问题上的不光彩历史,不代表我们也能够或者有理由走同样的道路。例如,欧美都经历过殖民侵略等丑陋的原始积累史,但是现在的发展中国家就绝对不能够再来效仿。知识产权保护也许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因为围绕着是否应该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历来存在着保护程度的悖论:保护乏力,产权拥有人的研发等成本得不到补偿,不利于对发明创造等创新行为的激励,进而影响科技和文明进步;保护过严,不利于新技术和新知识的快速和广泛传播,影响了其他人对技术的合理获取和使用,也会影响技术和文明进步。特别的,对于一些防范重大疾病的知识产权,例如,防治艾滋病的药物和医疗技术,如果按照发达国家的保护标准,那么亚非等艾滋病高发且贫困地区,也失去知识产权的应有价值,更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甚至与基本的人类生存权第一的原则相背离。

 

然而,当今世界的游戏规则,都是由美欧等发达国家制定的。规则制定者首先考虑的肯定是他们自己的利益。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首要的应该是尽可能的多参与规则制定或者修订活动,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和利益体现。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让发达国家更多的认清现实,提醒他们不要忘记过去,等等也是非常必要的。以知识产权为例,他们屡屡指责中国保护不力,其实在美国这个问题也同样严重,最近我听一则VOA的英语新闻,微软发言人说世界上软件盗版率为35%,美国号称软件盗版率最低,也有25%。

 

由于实际经济实力等国情不同,世界贸易规则已经区分了富国和穷国的责任和义务,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更应该体现这种不同。

 

 

 

附参考:

【形势要点:不要忘了,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种历史进程】

中国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被屡加指责,有外电称,中国公司的造假活动以每年1000%的速度增长。谁都不会否认中国未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我们应该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种游戏规则,而且是发达国家订立的游戏规则。1886年,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出台,美国拒绝签字,他们的主流论调是:对国际版权的保护,只是英国出版商掠夺美国市场的手段,而且只有大量翻印欧洲书籍,才能迅速提高美国人的文化水准。1891年,美国迫于国际压力不得不保护外国版权,但又限制必须在美国印刷,以此来保护美国的出版业。直到1989年,美国才加入《伯尔尼公约》。日本也有类似的经历。20世纪50年代-60年代,日本在经济发展初期在知识产权上巧妙设计,将食品、饮料、药品和化合物等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又在审查时对日本人放宽标准,对外国人的申请则往往长期拖着,为本国企业利用日本的专利制度合法模仿西方先进技术提供便利。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以本国为主的历史进程,只不过,现在中国面临的环境比当初美国和日本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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