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燕梓诉北山羊商标侵权一案 答辩状
(2008-12-02 18: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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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fa律,乌鲁木齐市中级fa院(2006)乌中民三初字第62号判决书已经依照有关fa律进行判决,杜燕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要求驳回其上诉诉请求,理由如下:
1、答辩方使用“北山羊”字号在先,起诉方注册商标在后。
我国商标fa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fa予以制止。”
意见第六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fa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北山羊户外店2003年3月在乌鲁木齐市沙区工商局进行工商注册,起诉方提交“北山羊”商标注册的时间是2003年11月27日,因此,北山羊户外店拥有在先使用权。
起诉方在2004年2月11日自愿将其在北山羊的资产转移到他人(杜菲菲)名下,此后,起诉方与北山羊户外店及“北山羊”字号再无任何关系。北山羊有限责任公司是2004年
我国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因此,答辩方使用“北山羊”字号在先的合fa权益应予保护。
2、起诉方有较明显的恶意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fa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fa》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2003年6月3日-2004年2月11日,起诉人与合伙人杨军合作经营北山羊户外用品商店,2003年11月27日,起诉人单独在商标目录第35类注册了“北山羊”商标,注册号3819029,注册人杜国辉,作为合伙人的杨军对此毫不知情。
依据我国商标fa的基本原则,商标保护的是商品或者服务品牌的合fa权益。但起诉方作为名义上的合伙人,在第35类注册北山羊商标前,没有参与任何北山羊的经营活动,在注册商标后,也没有使用该商标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却在“北山羊户外”成为新疆体育户外界知名品牌之后,于2006年6月5日在《都市消费晨报》刊登了“转让北山羊商标”的广告,还向若干户外用品企业打电话,推销商标。答辩方认为,这是典型的恶意抢注,且以商标牟利为目的(而不是合fa经营品牌为目的)的行为。主观上,商标抢注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004年2月21日,杨军与杜国辉及其妹杜菲菲签署协议,杜国辉将其在北山羊户外店拥有的所有资产转移给杜菲菲,在此期间,杜国辉隐瞒了已经申请商标注册的事实,侵犯了北山羊户外店所有合伙人的合fa权益;
3、起诉方注册商标所保护的类别与答辩方经营范围并无冲突,起诉主体不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fa》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起诉人注册商标时候,依据我国商标分类第8版,商标分类第35类即“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其主要目的在于:(1)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2)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
根据国家工商局批复四川工商局《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文件》“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北山羊户外运动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商店主要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业务,属于典型的“商场”,从未进行过起诉方所注册35类别中的“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经营业务,因此,北山羊户外运动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与起诉人注册的第35类商标并不冲突。
我国在2007年元月1日启用了第九版商标分类表,尽管在这一版本中删除了“本类尤其不包括”中的“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
但第35类所保护的依然是“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从其类目中看不到与答辩方所经营的商店有任何关系。上诉方注册商标时候使用的是第八版本商标目录,依照fa不溯既往的原则,第九版的类目注释修改,与本案并无关系。
同时答辩方认为,国家工商局修改35类中的注释,其目的恰恰是为了让有条件注册商标的“商店、超市”有机会选择类目注册自己的商标,以阻止个别人恶意注册商标,侵犯商店合fa经营权的行为。
4、答辩方也已注册了“北山羊”商标,并且已被国家商标局受理。
为保护企业的商标不被恶意抢注,2006年7月,北山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已向国家商标局在国际商标分类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和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中注册“北山羊”商标,注册号5427367和5427368,已取得国家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按照注册在先的原则,答辩人有权在第39类、第41类所包含的服务以及起诉人所申请的35类商标中所不包括的“商品的批发、零售”项目中实施合fa的商业服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