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燕锌(杜国辉)诉北山羊商标侵权一案一审败诉,自
(2008-12-02 17: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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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杜燕锌(杜国辉)诉北山羊商标侵权一案一审败诉,自治区高院二审达成调解
杜燕锌(杜国辉)诉北山羊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fa院一审,(2006)乌中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原告杜燕锌(杜国辉)败诉,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fa院,经高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和约,根据(2007)新民三终字第四号民事调解书,北山羊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向杜燕锌(杜国辉)支付费用xxxxx元,杜燕锌(杜国辉)将“北山羊”商标(商标分类第35类)转让给北山羊体育运动有限公司。
至此,杜燕锌(杜国辉)诉北山羊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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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山羊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北山羊户外)提请户外同行注意,尽管商标分类目录中第35类(广告业)并不保护户外店所经营的商店业,签署马德里公约的世界各国也并不对“商店、超市”进行商标保护,但是,限于我国国情,一旦“商店”的第35类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很有可能造成商标侵权纠纷。
此案中获得的经验:
1、各户外店如重视本店品牌,谋图企业发展,可在第39类、41类注册与字号相同的商标,率先取得商标专有权,至于35类,只要确认没有本地相关人士抢先注册,可以不必注册。只要抢先注册了上述任何一个,今后可保无忧。
2、如果店名字号已经被他人注册商标,无论是哪个类别,尽量不要将与商标相同的字号突出使用,以免麻烦。当然,如果自己也注册了商标(有一类即可),即有权突出使用或以(TM)方式使用。
3、如果商标已经被抢注,fa律会保护名称优先使用者,即保护您的店名的优先使用权。如果自己选择一个合适类别注册,就更没有问题了。
建议:附:北山羊二审答辩书